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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如何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07月06日 14:31来源:辽宁省地税局 点击量:0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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