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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秀山自治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2016年07月26日 13:33来源:秀山自治县政府点击量: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秀山自治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6〕80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精神,县财政局、县农委制定的《2016年秀山自治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2016年秀山自治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开始,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6年秀山自治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二)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三)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四)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类 

(一)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2.补贴依据。2016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核定的2015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2016年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申报办法,具体参照附件1《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申报实施细则》。

3.补贴标准。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4.补贴程序。实行村级核实、乡镇(街道)级检查审核,县级复核、市级备案制。乡镇(街道)级对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并在粮食收获前分时段向县农委、县财政上报相关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县级、乡镇(街道)级、村社级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以2004年计税耕地面积(附件2)为基础,乡镇(街道)根据“总体原则”核定耕地补贴面积。

3.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4.补贴程序。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县农业、财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乡镇(街道)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般农户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审核无误后,填报《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兑付汇总表》(附件3),纸质件签章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卸出数据电子件6月30日前报县农委204室。

(三)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我市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向符合条件的市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实施担保费补贴,增强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

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原“种粮综合直补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专款专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收到县财政局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它用。 

(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县财政,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将历年结余补贴资金一并纳入实施。县财政、县农委于6月20日前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将本次实施方案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委粮油处,并加快推进组织实施。

(三)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实施。6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同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向财政部直接报送已发放的分户数据库和旬报。 

(四)落实备案制度。7月底前,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将《2016年重庆市秀山自治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和《2016年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的纸质件和电子档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电子数据及时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明细及实施方案作为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科目列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功能科目年终列报:“农业生产支持补贴”(2130122),经济科目年终列报:“生产补贴”(30310)。发放补贴工作经费年终列报:“粮食风险基金”(2220115),经济科目年终列报:“商品和服务支出”(302)。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具体实施,各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

(二)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工作。2016年是我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第一年,各乡镇(街道)要通过相关媒体和召开会议,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开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三)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2016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在粮食收获一个月前,分时段向农委上报种粮大户相关申报材料,并于 2016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报送、备案工作,为明年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成立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县农委、财政等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

附件:
  1.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申报实施细则
  2.2004年秀山自治县计税耕地面积统计表
  3.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兑付汇总表

转自:http://xs.cq.gov.cn/zfxx/news/2016-7/38_21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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