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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解读

2016年08月01日 09:18来源:湖北省林业厅退耕办点击量:0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科学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湖北省自2000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补助退耕农户,对于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下是湖北省林业厅对关于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解读

1、退耕还林定义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陡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因地制宜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3、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范围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坡耕地的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二调数据为依据。目前纳入实施范围的主要限定在两类地块:一是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二是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县市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4、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林种规定

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再限定生态林占80%经济林占20%的比例要求,可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还生态林与还经济林执行同样的补助标准。

5、申请实施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

乡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宣传,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书面申请,经审核登记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进行核实认定。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管护责任等。未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的,不得兑现国家政策补助。土地流转后实施退耕还林的,现金补助必须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6、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结果直接关系到退耕还林政策兑现。退耕还林验收合格的标准是:当年新造林的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为合格;历年造林的苗木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为合格,低于上述标准的为不合格。同时,苗木抚育管护情况也是重要参考指标,如杂草丛生、苗木长势差,虽保存率达到了标准,也不能算合格。

7、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职责分工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按退耕还林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的政策宣传、计划与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培训及指导、检查验收、效益监测、档案管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监测考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退耕地的认定。

8、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前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及补助标准: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向退耕农户无偿提供种苗和造林补助费、钱粮补助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如下:

(一)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每亩一次性50元。

(二)钱粮补助为每亩每年210元(2004年以前为每年每亩300斤原粮)。

(三)生活补助费每亩每年20元。

(四)还生态林的,钱粮补助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期限为5年。

(五)延长补助期限,还生态林再补8年、还经济林再补5年,标准为每亩每年钱粮补助105元、现金补助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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