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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2016年08月05日 14:38来源:点击量: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以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应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以农民为主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土地流转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相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类型、产业基础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宜快则快、宜慢则慢,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扎实做好土地确权,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一)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市、县(区)要依据国家农业部、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政策,依法规范操作,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强化县、乡两级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和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建立村民民主协商制度,自主解决矛盾纠纷。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注重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经营权证书上要标明流转方式、面积、期限、用途等情况,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其流转。对于确实影响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的,可引导农户之间互换或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等方式推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后的经营者要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三)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积极探索有效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一特三高”现代农业集中,向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提高耕地、播种、施肥、统防统治、收割等作业环节的现代化水平,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鼓励农户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农户依法出租和转包土地经营权。对于转包者再次转包土地的必须经原承包户同意并报发包方登记备案,依法重新签订转包合同。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三、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1.登记监管。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当地土地流转情况定期进行调查摸底。从2015年起,建立土地流转定期上报制度,对流入面积100亩及以上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登记工作,逐级汇总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资格审查。对流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土地流入面积100亩至1000亩的,由乡(镇)政府审查;1000亩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资金技术实力、诚信情况、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

3.合同管理。乡(镇)政府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并加强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全区实行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委托流转协议示范文本,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

4.委托管理。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须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农户无书面委托的,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按照“提出申请、审核登记、协商洽谈、签订合同”的基本程序进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土地流转,由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登记、办理流转手续后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对于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流转双方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村委会(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相关信息。

2.审核登记。乡(镇)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流入方(100亩以上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土地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

3.协商洽谈。在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及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价格等进行协商洽谈。

4.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指导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签订须有具体的起止时间。流转面积较大的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三)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和风险防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具体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党委农办、国土资源厅、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执行。

(四)加强撂荒耕地管理。加强农户承包耕地的管理,严禁弃荒撂荒。引黄灌区耕地、南部山区已改造的水平梯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要严加保护,不得撂荒。积极引导鼓励生产基础较差的中南部地区15°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生态。对无力耕种、长期外出务工或弃农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多种途径引导流转。县、乡两级政府要定期对承包耕地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要依法依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并积极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构建县(市、区)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委会服务点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宣传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合同签订、委托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

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审核流入主体的资质,发布本县域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开展土地流转培训,指导乡(镇)、村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依法调解仲裁土地流转纠纷;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对流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发布、汇总、上报本乡(镇)土地流转信息,指导村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点)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协助村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点)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村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点)主要职责是汇总、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组织流转洽谈,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帮助农户办理土地流转委托协议,负责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充分利用宁夏农经信息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软件平台的“土地流转”功能,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经营纠纷。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的良好环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农村政策研究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市、县、乡三级农经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发挥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管理、服务和监督的作用,努力为农村改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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