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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补助资金

2016年09月07日 10:22来源:贵州省农委点击量:0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61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16年粮棉油糖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农(粮油)〔2016〕6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打造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升级版,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持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决定在该省8个县(区)实施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现将贵州省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点、目标任务和实施单位

2016年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安排在播州区、习水县、威宁县、黔西县、思南县、安龙县、黎平县、瓮安县等8个县(区)实施。

二、经费安排与使用范围

此次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200万元用于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补助,每一个项目县(区)安排中央资金400万元,作物涉及水稻、玉米、马铃薯。项目资金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物化补贴。运用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需要的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物化投入进行补助。

(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对购买病虫绿色防控、耕种收一体化作业等社会化服务进行补助。

以上两项补助占项目总经费的90%。

(三)技术推广工作费。项目实施必需的审计、检查、指导、验收、评比、总结等管理费用,推广服务、宣传、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推广相关的其它支出,该项补助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资金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操作,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资金和队伍“双安全”。同时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助公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农〔2014〕31号文件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今后不再安排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市(州)对各地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建设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的痕迹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图片资料的收集归档,实施完成后必须由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与受益农户的利益联结制度

项目物资发放及专业服务提供要具体到户,得到受益农户认可。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持有,并折股量化到户。

(三)贫困县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要求,由县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整合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于2016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农委(财务处、省农推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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