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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省林权抵押贷款和贷款担保管理工作

2016年09月20日 17:18来源:湖南省林业厅点击量:0

湘林计〔2016〕12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林权抵押贷款相关规定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湖南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厅先后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沙银行出台了《湖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湘信联发〔2015〕31号、长行发〔2015〕366号)等规范性文件,就林权抵押贷款的总要求,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操作程序,贷后管理等均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对此,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否则,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把林权抵押登记关

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凡未经初始登记、未取得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一律不得办理该林权的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提出抵押登记申请(或同意抵押决议书),未

经拟抵押林权的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该林权的抵押登记。按照属地办理原则,到原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林权抵押他项权证的出具应有三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经办人)见证(以现场签字盖章时照片为准并存档),并由有授权证明的抵押权人代表领取。未经抵押贷款银行或抵押贷款担保公司同意,不得办理林权过户转让手续。

三、严把抵押林权审查关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可转让变现的林权。抵押林权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认真配合做好对拟抵押林权的合法性、真实性、权属清晰性、可抵押性以及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委派2名以上技术人员协助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对抵押林权的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树种、树龄和林木株数或蓄积量等情况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林权资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提交现场调查核实报告。协助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对拟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

四、严格林权抵押贷款与贷款担保的管理制度

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登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发现抵押登记事项有错误的,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依法予以更正。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权〔2015〕4号)和本通知要求,对当前林权抵押贷款、林权登记等工作制度进行一次梳理,排查并修补现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与

不足。要严格界定岗位职责分工,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督促工作人员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严防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保管,建立健全管理、使用、监督制度,防止空白林权证、林权抵押他项权证、有关印章以及各类纸质表格流出,造成骗取银行贷款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五、认真搞好部门配合协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沟通协调和审查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互相了解、熟悉彼此之间的业务程序及监管环节,搞好衔接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加强对抵押林权的监督管理,共同防范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及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的风险。

六、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应为银行和担保公司等各具体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对于提供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须严格按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841号)、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5年版政府定价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847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性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890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5〕10号)等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同时,督促各收费单位在办事窗口向社会就本单位涉企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收费周期等方面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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