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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9月28日 14:40来源:天祝县政府点击量:0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发〔2016〕2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保险中央品种参保计划的通知》(甘财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天祝藏族自治县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做好2016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和农民抗风险能力,发挥农业保险在产业扶贫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保险中央品种参保计划的通知》(甘财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完善和补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县自2011年启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以来,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参保农户损失和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及内容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上下达我县的农业保险中央品种指导性参保计划,结合县上实际,确定2016年我县参保计划任务为:能繁母猪0.1527万头、奶牛0.0494万头、牦牛7.3002万头、藏羊32.4597万只,马铃薯8万亩。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群众尽量全部参加保险,尤其是鼓励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参保,争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达到100%。 

(二)补贴品种及地区 

按照中央、省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6年我县继续对能繁母猪、奶牛、牦牛、藏羊和马铃薯五个中央品种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凡是涉及以上农作物品种和牲畜的乡镇都可享受补贴政策。 

(三)保额、费率和补贴比例 

1.能繁母猪: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省财政补贴15%、9元,县财政补贴15%、9元,农户承担20%、12元。 

2.奶牛:每头奶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费率6%,保费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150元,省财政补贴30%、90元,县财政补贴10%、30元,农户承担10%、30元。 

3.牦牛:每头牦牛保险金额为2000元,费率6%,保费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48元,省财政补贴30%、36元,县财政补贴20%、24元,农户承担10%、12元。 

4.藏羊:每只藏羊保险金额为300元,费率6%,保费1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7.2元,省财政补贴30%、5.4元,县财政补贴20%、3.6元,农户承担10%、1.8元。 

5.马铃薯:根据省上文件规定,2016年我县马铃薯保险全部为“高保额”等次,每亩保险金额为700元,费率5%,保费3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14元,省财政补贴25%、8.75元,县财政补贴20%、7元,农户承担15%、5.25元。 

(四)马铃薯赔偿标准与比例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马铃薯发生保险条款列明的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保险马铃薯损失程度达到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 

部分损失=承保产量有承保时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并经农经部门确认的当地马铃薯前三年收购价格折算确定。 

约定承保价格=当地马铃薯前三年平均收购价格(经农经部门确定) 

承保产量=每亩保险金额/马铃薯前三年平均收购价格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发生灾害造成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损失核定并登记;若参保马铃薯连续受损,保险公司按照最后一次受损情况,待马铃薯成熟收获时由专家组测产确定最终产量,形成定损报告。 

当每亩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约定产量时,保险公司对低于约定产量的差额部分按约定价格进行补偿。 

赔偿金额=(每亩承保产量-核定实际亩产量)×约定承保价格×核定受损面积 

天祝县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五)保险承保机构及适用条款。 

1.承保机构:根据省上文件规定,2016年我县能繁母猪、奶牛、牦牛、藏羊保险工作由人保财险天祝县支公司承办;马铃薯保险工作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公司承办。 

2.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牦牛养殖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藏羊养殖保险条款》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在遵循上述条款基本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对投保条件适度放宽,对免赔责任条款要做适当压缩范围调整。 

三、任务进度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保险中央品种参保计划的通知》(甘财金[2016]19号)在9月底之前以正式文件上报《2016年农业保险中央品种保费清算表》的要求:6月底前完成对全县牲畜存栏量和马铃薯种植面积的摸底调查工作;7-8月底全面完成2016年保险承保工作;9月底对开展保险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要总结出工作取得的实效,积累的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打算等,将总结材料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县农牧、财政部门及保险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为推行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促进农民增收。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帖墙报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保险业务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三)明确部门职责。县农牧、财政部门及保险承保机构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负责申请落实中央、省财政补帖资金,确定县级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筹集县级配套资金,并进行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按期编制和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承保机构开展的农业保险承保数据确认和技术服务、数量分配工作,加大灾情监测,建立健全防控工作体系,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提供辖区内种植业、养殖业基础数据和乡镇、村及农牧户投保清单等信息资料,按期编制和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县农村信用联社要全力配合开展此项工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资金通过“一折(卡)通”及时兑现到参保受灾户账户;人保财险天祝县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公司具体负责组织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向被保险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帐核算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向县财政、农牧部门及时报告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农牧部门对办理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向县农牧业保险领导小组汇报,协调相关工作。承保机构要给县财政局、农牧局、乡(镇)政府或村统一支付在保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工作费用。保险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县财政局、农牧局、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或村及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工作时产生的各项支出费用。承保机构在“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费)——其他”中据实列支工作经费,具体标准为保费总额的4%,其中:分别向县财政局、农牧局各支付工作费用1%,向三农保险服务站或村及专业合作社等支付工作费用2%。 

(四)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农牧局根据保险公司收缴的保费花名表、投保单和畜牧局审核的耳标号等能够证明已投保的证明材料据实核算拨付县级配套资金,并将承保及县级资金结算支付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上将依据县级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确定年度计划实际完成结果,并据此清算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与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结算一次保费补贴资金,同时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县财政局将县级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管理。保险赔付资金由人保财险天祝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公司通过农户的“一折(卡)通”直达农户,不得支付现金。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保险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种植养殖户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承保公司经查实可给予拒赔处理。 

转自:http://www.gstianzhu.gov.cn/xxgk/xxgkml/zfwj/zfwjfl/agwwzfl/tzf/201609/t20160927_13927.html

>>如有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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