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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附解读)

2016年11月02日 09:07来源:成都市地税局点击量:0

2016年11月1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引起广大市民关注。通告称: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全文如下:

为切实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申报缴纳。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土地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诚信提醒

11月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应纳税款、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税款,依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核准事宜。税务机关将结合国土、房管部门数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适时开展评估检查,共同营造褒扬守法诚信、惩戒违法失信的税收法治环境。

特此通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日

解读:

澄清:

现行房产税并不是新政

“现行‘房产税’不是新政。”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房产税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所规定。依照条例,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每年5月、11月两次缴纳。2016年11月为今年第二个征期。为加强现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提醒广大纳税人及时在申报期内缴纳当期应纳税款,并补缴以往欠税,市地税局于2016年11月1日发布了此通告。

“通告中的房产税与热议中的房地产税无关。”该负责人强调。

依照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分别为产权所有人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按12%税率计征。

规定:

个人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

关于普通市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该负责人强调,依照规定,对个人非经营用的房产如个人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出租或从事经营的,依照现行规定缴纳房产税。

通告中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了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由纳税人在每年的5月、11月,分两次自行申报缴纳。2016年11月,在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同时,补缴以往欠税。

市地税局再次提醒,纳税人需要咨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可以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免费领取政策宣传资料,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对公告的解读可在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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