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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4)

2016年12月12日 14:24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点击量:0

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4〕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同时废止。

市国土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石棉瓦屋顶,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二四墙,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20厘米厚)。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20厘米厚)。

7.简屋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木门窗,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20厘米厚),预制板顶,屋面防水砂浆加防水粉厚20毫米,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水泥抹灰内墙,木门窗,水泥地面(20厘米厚),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3.0米,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配有上水,在温室前沿挖防寒沟,沟宽40厘米,深度50厘米,沟内填草粪,减少地温传导。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2.5米,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11.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二四墙,水泥抹灰内外墙),清水砖墙(二四墙),土坯墙。

12.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泥结碎石地面);素混凝土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混凝土地面);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

泥结碎石道路:泥结碎石路面厚20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

素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厘米,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钢筋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采用螺纹12毫米钢筋,间距20厘米,双层布置。

沥青道路:沥青路面厚8厘米,下设15厘米厚碎石垫层,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14.坟墓

包括:起坟(含劳务、骨骸或骨灰运输)、火化、骨灰盒购置、保管(按20年计算)四项费用,单坟单穴总计补偿标准为3000元,每增加一穴补偿标准增加2000元。具体补偿时,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最终补偿价格。各单项费用如下:

起坟:1000元;

火化:400元;

骨灰盒购置:600元;

保管:50元/年,按照寄存20年计算,共需1000元。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4)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本标准所列变压器为村民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常见类型,补偿价格为重置成本价(该价格包含变压器、配电箱等的设备购置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在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类型,重置类执行重置价,迁移类按照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对于未涉及的其他型号或国家投资修建的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重置价,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前述规定。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4)

三、苗木补偿标准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花卉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五)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cm -11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苗木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4)

四、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进入盛果期,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进入盛果期,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进入盛果期。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板栗、核桃、冬枣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4)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三)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四)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4)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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