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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怎么才能拿到?

2016年12月23日 16:51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2016年126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到位。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遴选也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中。

然而就在项目通知发布的前几天,财政部对实施了10年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较以前有哪些大的变化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新《管理办法》将国家农发办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省级,赋予省级农发机构更大的管理自主权。明确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归并了两类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调整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列支范围。

四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新《管理办法》简化了项目申报和批复的流程,明确各环节中地方各级农发机构的权责;简化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调整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五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内容。新《管理办法》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六是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新《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新《管理办法》,又提出过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就是说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新《管理办法》和“先建后补”的全新要求下,企业该怎么参与项目呢?

首先,申报主体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并且其项目属于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

申报主体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并提交材料,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地方农发机构认真组织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递交至省级农发机构。省级农发机构认真组织项目评审,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拟立项扶持的项目,及时向下一级农发机构批复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并交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建立独立的账目。项目竣工后检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验收阶段,农发机构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依据项目验收是否合格和验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与项目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确定。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达到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完成率同比例(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额与项目总投资完成率的乘积)报账支付;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报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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