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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上)

2017年04月01日 15:06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营口市是国家第一批沿海开放城市,是东北唯一的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三大国家战略叠加区域,主要行业类型有矿山开采、装备制造、冶金、镁质材料、石化、新型建材、纺织服装等。营口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存在污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精神,加大营 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切实解决土壤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营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科技引领、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沃土”的美丽营口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土壤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派出机构落实,不再列出。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工信委参与制定全市详查方案,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监测、调查等经费的使用和审核〕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情况、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监测;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农用土壤位置与面积;市农委负责分析污染状况对农产品质量影响评价。)

2020年底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情况及环境风险状况调查,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监测;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市工信委负责统计重点行业企业规模以及用地情况与地理位置)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制定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项目审批工作;市工信委负责提供重点行业企业变化、调整信息;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本部门的规划以及调整信息和相关土壤环境信息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联网整合;市农委负责将本部门相关环节信息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联网整合)

在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和污染行业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采矿区等重点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在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土地利用新增及规划信息,矿山企业相关信息,配合工作;市农委提供农用地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工作;市工信委提供相关工业企业信息,配合工作)

2020年底,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土地利用新增及规划信息,矿山企业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市农委提供农用地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工作;市工信委提供相关工业企业信息,配合工作〕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3)2018年底前构建完成营口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完成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力争2020年前建立营口市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2018年底前构建营口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照省统一安排,完成数据的上报工作;各相关部门配合,力争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营口市信息化管理子平台)

实施数据动态更新,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建设、林业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数据动态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市工信委提供技术和渠道支持;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

(二)落实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管执法

4.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地方标准

(4)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部门规章,定期开展土壤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定期开展土壤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部门派员参加培训,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部门规章〕

(5)开展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性标准研究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负责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6)在国家和辽宁省公布《矿山治理恢复考核验收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后,严格遵照执行。如有必要,开展矿山治理恢复考核验收标准研究,指导营口市矿山治理与修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市工信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负责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5.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提升监管水平

(7)明确监管重点。根据营口市土壤污染特点,重点监控土壤中镉、铬、汞、铅、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化、焦化、镁制品加工、电镀等行业,重点监管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生活垃圾堆放场和填埋场、工业园区、产粮集中区、果蔬生产基地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重点监控土壤中镉、铬、汞、铅、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管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监管有色金属选矿;市工信委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化、焦化、镁制品加工、电镀等行业及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市国土资源局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开采行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提供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的范围;市农委重点监管产粮集中区、果蔬生产基地;市公用事业局重点监管生活垃圾堆放场和填埋场)

(8)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在现有监测能力的基础上,更新补充监测设备,市级监测机构实现土壤环境监测指标基本覆盖,县(市)区监测机构具备pH、阳离子交换量、镉、铬、汞、砷、铅、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12项常规项目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负责环保系统内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根据部门需要更新补充土壤环境监测设备,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9)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参加培训人员包括环保、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县(市)区监测机构,每个监测单位参加培训人数不少于2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派员参加培训)

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参加培训人数不少于3人,其他部门派员参加。(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负责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派员参加)

6.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加大执法力度水平

(10)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人员编制数达标,配备更新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环境监察机构配备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负责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更新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11)提升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推进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推进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公安局从维持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配合;市交通局从规划应急交通路线等方面配合)

(1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公安局派人员配合执法)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

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公安局牵头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交通局对全市道路、水陆运输市场进行监管,配合工作)

严厉打击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公安局派人员配合执法)

(13)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淘汰落后产能。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严厉查处。定期督查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工信委根据各行业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公安局配合执法)

(三)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7.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清单

(14)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的基础上,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划定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农用地土壤位置与面积和土地利用变更等相关信息;市环保局提供相关检测分析报告及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方面信息)

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市农委负责提供草地、园地等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配合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等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配合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环保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8.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

(15)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控制项目审批;市环保局、市农委提供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工作)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化、镁制品加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控制相关行业的项目审批;市环保局依据法定职责严格控制相关行业的环评审批;市工信委配合相关工作)

现有相关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工信委负责)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项目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监管)

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采取环评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市农委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9.推进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科学利用

(16)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监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10.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

(17)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公用事业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市水利局提供相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等基础信息和数据)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草还林面积指标。(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林业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确定退耕还林面积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工作)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18)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生产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监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负责草地、园地相关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林地相关工作;市供销社配合农药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2.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19)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根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化、镁制品加工、焦化、电镀、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用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人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征办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市房征办负责提供居住区等相关数据)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审核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配合工作,审核备案;市环保局配合工作,审核备案)

1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20)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阻隔、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配合工作;市环保局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配合监管;市水利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

14.落实监管责任

(21)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实施;市环保局提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相关信息,配合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城乡规划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市环保局提供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管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信委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工作)

15.严格用地准入

(22)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负责供地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市环保局提供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乡规划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工作;市环保局配合提供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23)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市农委负责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管理;市环保局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工作)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环境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工作;市公安局依法监管或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17.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物

(24)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201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18.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25)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工作)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推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化、焦化、电镀、制革、制药、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实施;市工信委监管上述行业企业布局)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用事业局、服务业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明确区域功能定位,规划产业布局;市公用事业局配合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市服务业委配合科学布局废旧资源再生利用设施场所;市环保局配合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市农委配合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相关工作)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9.加强日常监管,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6)针对我市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化、镁制品加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强化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工矿企业的土壤环境监管。各县(市)区开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工矿企业的排查工作,掌握其特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确定各辖区范围内的重点监管工矿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提供上述行业企业分布情况等相关信息,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市工信委负责)

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化、镁制品加工、焦化、电镀等行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理方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加强监管,接受备案;市工信委接受备案,配合监管)

20.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27)以大石桥市、盖州市等矿产资源丰富地区为重点,加大对金矿、铁矿、硼矿、菱镁矿、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料开采等矿山采选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淘汰退出和转型升级制度。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逐步分年度、分阶段完成闭矿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矿山采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实施矿山采选企业淘汰退出和转型升级制度;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工作)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管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安监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组织监督检查;市工信委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恢复工矿废弃地和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生态功能工作,提供相关矿山企业信息;市环保局对重点监管尾矿区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储备应急物资)

2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28)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根据国家制定的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规划、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市环保局严格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土地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规划审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相关工作)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工信委提供涉重金属行业的企业名单;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涉重金属行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9)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排查全市涉铬、镉、铅、汞、砷等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完善治理措施。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工艺。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负责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市工信委提供相关企业信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工艺;市发展改革委配合提供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22.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

(30)开展尾矿、煤矸石、冶炼废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堆放场所的排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非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依据省环保厅方案制定整治方案,责令有关企业完善防雨淋、扬散、泄漏、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等设施,并开展周边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对于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所,要建立处置场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巡查护堤、坝、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等设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以保障堆放场正常安全运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信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堆放场所的排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工信委配合开展非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开展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的定期检查维护,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相关工作)

推行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市工信委负责)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服务业委、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服务业委负责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市工信委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明确区域功能定位,规划产业布局;市环保局推进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31)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加强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单位资质管理,强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建设,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的能力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单位资质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配合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的能力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相关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对企业存在危险废物处置不到位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进行完善,督促企业完成各项环保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32)制定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推进营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计委配合制定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市公用事业局推进营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

23.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

(33)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填埋标准,开展全市垃圾填埋场调查评估工作,对不达标的老旧填埋场进行改造建设,通过在填埋区填筑拦坝、设置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和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等措施保障现有垃圾填埋场的达标运行管理。(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开展主城区城市垃圾填埋场调查评估工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相关工作)

2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4)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选择重点区域开展污染场地农产品质量调查,掌握农产品中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富集情况。(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环保局提供土壤污染详查数据)

(35)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减少化肥使用量。全面推广氮肥深施、测土配方施肥、分段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9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供销社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工作)

(36)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化防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按照农业部《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供销社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工作)

(37)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大石桥市、盖州市等典型区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逐步推广到产粮和蔬菜产业重点区域。(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项目审批;市供销社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工作)

(38)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加厚或可降解地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开展蔬菜产业重点区域农用地残膜回收试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推广使用加厚或可降解地膜;市公安局牵头,市供销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不合格农膜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供销社、市工商局配合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市农委牵头,市工信委配合开展蔬菜产业重点区域农用地残膜回收试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审批)

2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39)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治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排。(市农委负责)

(40)选择重点规模化养殖场,开展饲料、畜禽及排泄物中重金属、激素、瘦肉精和抗生素的含量测定,并对周围土壤的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41)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和搬迁;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42)构建畜禽养殖业环境状况数据库,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农委提供畜禽养殖企业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工作)

(43)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及《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推进全市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农委牵头实施,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配合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查处粪污违法排放行为;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市财政局配合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并负责经费保障。〕

26.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44)在主要农业用水河流和沟渠、产粮和蔬菜集中区进行农田灌溉水调查,加强水质监测,严防污水灌溉。一旦发现污染企业违规排放废水直接入田或污染灌溉,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出现因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农田灌溉水的水质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的监管;市农委配合工作)

27.减少生活污染

(45)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相关规定和配套政策,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力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全市垃圾中转站和运输设备实施密闭化改造,推进垃圾中转规范化管理。鼓励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等。(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实施对城市垃圾中转站和运输设备实施密闭化改造,推进垃圾中转规范化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配合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环保局对污泥处理使用进行监管)

(46)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负责推进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实施宜居乡村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并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47)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市工信委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工作)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公用事业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工信委牵头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相关工作)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8.明确治理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48)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监管;市国土资源局明确责任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相关工作)

根据土壤详查结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重点,在2017年底前制定营口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制定营口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省环保厅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合相关工作;市农委负责提供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29.开展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

(49)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对受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的场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明确污染的种类、程度、范围,制定优先治理与修复计划。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针对污染重、风险高的场地,以污染修复为主要策略;对污染程度较轻的场地,以污染修复或风险控制(阻隔、制度控制)为主要策略。(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制定优先治理与修复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土壤位置与面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相关规划资料)

(50)逐步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依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和分级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通过实施耕地水分管理、施肥调控、低积累品种替换、调节土壤pH值等农艺措施,按照“边生产、边修复”的原则,根据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30.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51)治理与修复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引入环境监理制度,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人员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治理和修复效果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市农委负责保护农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相关工作)

31.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52)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市农委负责保护农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环保局督导检查;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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