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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04月26日 09:28来源: 高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发〔2016〕6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把高平建设成生态优美、魅力宜居城市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以晋城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为准)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按照晋城市统一部署,由市环保局制定详查工作方案。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数据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农药、铅蓄电池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省和晋城市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计局等;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和点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等行业监测机构作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同时,根据全市各乡(镇、办事处)焦化产业分布情况,补充具体加密监测点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土壤中生物富集性强或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机动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

(3)加快我市环境监测站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大监测站自动监测及信息系统运行的仪器设备和维护运行费用资金投入,形成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完善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制度,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网络建设方案。2020年底前,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要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4)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利用环保、国土、农业、卫生等部门相关土壤信息数据,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构建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编制资源共享目录,实现多部门数据有效集成,土壤环境信息数据统一纳入省、晋城市及我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局、市林业局等)

(二)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配套政策

(5)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政府规章及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根据国家、省和晋城市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6)根据《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数据逐级上报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

(7)按照晋城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我市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等)

2.切实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

(8)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国土、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各乡(镇、办事处)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办事处)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

(9)2017年底,制定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切实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

(10)各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优先向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

(11)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监督受让和出让方对土壤环境保护及治理修复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

(12)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

(1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等)

(14)对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时淘汰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15)市环保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扎实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

(16)市农业部门要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组织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检测与评价,对耕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农产品超标的耕地,由农业部门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我市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等)

4.严格落实风险管控

(17)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使用管理。凡我市范围内存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的,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18)市农业部门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牵头单位:市农委)

(19)按照晋城市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

(20)市环保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1)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使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2)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备案,并纳入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

(2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市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

(24)自2017年起,市国土部门负责对我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

(25)市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质量的监督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2.落实监管责任

(26)市国土部门、住建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等)

(27)市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28)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9)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3.严格用地准入

(30)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等)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1)市国土部门、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确保我市未利用土地科学有序开发利用,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

(32)市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3)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我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34)加强辖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

(35)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

(36)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

(37)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

(38)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局等)

(六)强化污染源监管,落实预防土壤污染措施

1.严控工矿污染

(39)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定期动态更新。对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逐级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0)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41)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2)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等)

(43)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准入申报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

(44)按照国家、省、晋城市有关要求,有计划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局等)

(45)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进行综合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化工、医药、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污泥处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局等)

(46)加强煤矸石、脱硫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47)2017年底前,对全市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划定专门区域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粮食局))

2.控制农业污染

(48)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化肥利用效率。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2107年底前开展农业绿色清洁生产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等)

(49)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

(5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市畜牧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

(51)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加单位:市农委等)

3.减少生活污染

(52)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害化评估;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治后封场处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53)对达到服务年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封场处理,并由垃圾填埋场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对封场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开展评估监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等)

(54)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55)继续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56)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57)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8)减少过度包装。(牵头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粮食局等)

(59)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60)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住建局等)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61)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同时建立项目库,2017年中旬前完成,报晋城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62)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局等)

(63)以我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和修复方式。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省、晋城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参加单位:市林业局、市住建局等)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64)以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为基础,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及其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实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土壤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晋城市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家、省和晋城市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相关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65)从2017年起,市环保部门每半年向晋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从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66)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将对省、晋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等)

(67)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办事处)。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市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办事处)予以奖励。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省和晋城市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

(68)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

(69)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70)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委)

2.发挥市场作用

(71)采取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

(72)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

(7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

(74)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参加单位:人行高平市支行、市银监办等)

(75)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76)明确监管重点。作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我市是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区域,城北和川起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市区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是我市的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的工矿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重点行业及企业集聚区。重点监控的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

(77)加大执法力度。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加强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我市每年将按规定的比例对全市范围内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等)

(78)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非法购买、销售、储存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农机局等)

(79)市环境执法部门要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定期开展环境监察部门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增加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提高执法水平,提升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80)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做好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81)研究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科技研究,为我市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提供技术支撑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局、市林业局等)

2.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82)对涉及土壤修复相关产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报请制定机关废止,营造以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环保产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83)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活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等)

(84)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85)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协调联动

(86)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协调沟通、定期组织会商,实施联合执法、推进信息共享,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相关市直部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2.强化执法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87)要加强对土壤重污染风险企业的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技术指导,督促企业强化防控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积极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驻我市中央、省及晋城市管企业要带头落实。(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

3.严格评估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88)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

(89)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

(90)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公益诉讼

(91)推进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将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公报。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

(92)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2.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

(93)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化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科技局等)

(94)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

“十三五”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将我市建设成为生态优美、魅力宜居城市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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