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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04月27日 09:34来源:迎江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区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严控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建设“绿水、青山、蓝天、沃土”的美丽迎江。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整合现有相关土壤调查数据和充分了解全区土地利用情况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园区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以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调查对象,制定区详查方案,2017年启动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十年开展1次。(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卫计委等参与,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2017年底前,在国控监测点位基础上,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形成土壤污染物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区的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加强开展土壤环境管理和监测技术培训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区土壤环境数据库;借助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形成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能力,实现污染地块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规划分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明确耕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的范围,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省、市的要求和我区农用地环境状况,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调查、监测与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区农林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等参与)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相关乡(街)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推行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要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未经依法批准而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街),区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落实区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定位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污染行业企业。(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到2020年,通过采取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市确定的任务指标。(区农林局牵头,区国土分局等参与)

6.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街)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对重度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等参与)

7.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要加强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农林局负责)

(三)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理

8.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新曙光精细化工、兴隆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其中城区要结合《安庆市城区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15-2022年)》要求),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和调查评估;对已收回的,由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已经污染的地块,治理不达标的,不得出让、转让。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经信委等参与)

9.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水利局等参与)

10.加强开发利用监管。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审(报)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按照职责负责)

(四)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

1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1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7年起,区政府及乡、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有关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负责)

1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污染行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区发改委牵头,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等参与)

(五)深化污染源监管

14.狠抓工业污染管理。确定临港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控区域。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开展其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区经信委按照职责负责)

加强工业固废处置和监管。全面整治固废堆存场所和规范建设危废库。依托市级危险废物全程化监控平台,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参与)

针对医疗废物,要加强卫生、环保部门的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实现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的全覆盖。(区卫计委、区环保局负责)

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推动行业主管与环境监管的有机结合,在化工、涉重金属、印染等行业企业关停时,要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的整体工作中,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工业、环保等主管部门备案,防止关停活动对原址土地的进一步污染。(区经信委、环保局按照职责负责)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安监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参与)

1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区农林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止过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养殖业,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推进现有规模养殖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水利局牵头,区农林局参与)

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促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16.减少生活污染。建立全社会协调参与机制,扎实推进城市、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场,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100%,中心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到2020年,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区城乡建设局、区环卫处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7.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18.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19.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同步推进农村地区的土壤污染治理和水源地污染治理。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区域。(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提前向本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肃追责。(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参与)

20.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全区土壤调查评估、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2018年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土壤环境法治建设

21.建立健全地方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适时在现有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规范中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区环保局、区法制办、区经信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等按照职责负责)

22.加强环境执法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铅、砷、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行业、工业园区区域。(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安监局、区农林局、区应急办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

23.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区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适当引进一批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2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等活动。扶持专业从事土壤研究、治理和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区发改委牵头,区科技局、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5.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全区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区乡财政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26.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等参与)

27.加强社会监督。区政府定期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区法院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28.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小学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知识科普。(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区文化委、区科协等参与)

(十)责任落实和目标考核

29.明确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30.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方案有关职责分工,做好行业指导和监督,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区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

3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农林局等参与)

32.严格评估考核。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环境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与各乡、街道办事处及临港经济开发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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