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土地政策

富锦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年04月27日 13:47来源:富锦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土壤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强烈诉求,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保护黑龙江整体生态化重大利益的角度,结合寒地黑土、冰天雪地、老工业基地等特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强化土壤防治制度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不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面推进生态富锦建设。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壤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定《富锦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在已开展的土壤有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的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分工负责,各镇(城关社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以下均有各镇(城关社区)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

2、科学合理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2017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为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要在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县控监测点位,加密监测网格,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分工负责)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依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省厅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分工负则)

(二)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强化环境监管

4、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密切关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工作动态,按要求贯彻落相关法规标准,增加土壤污染防止有关内容,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机制。2018年底前,制定和出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5、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环保、国土、农业、工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业务素质、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纳入富锦市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土壤环境应急处置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一是优先保护类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二是安全利用类即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三是严格管控类即重度污染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林业、畜牧等部门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传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分工负责)

7、切实加大土壤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到2020年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现有相关企业升级改造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分工负责)

8、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耕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实施还林还草。(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

9、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区域,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要求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分工负责)

10、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业局牵头)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政府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分工负责)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12、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牵头)

1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分工负责)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市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1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分工负责)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7、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管重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中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六六六、多环芳烃、石油烃的处理及排放。(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

18、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对农药、化肥及饲料的来源进行检测分析,从源头控制投入品的污染元素,防止富集或直接形成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所有乡镇。降低土壤镉、多环芳烃、滴滴涕污染的生态风险,避免土壤铅、六六六、石油烃污染产生生态风险。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化肥亩均用量降到10kg(折纯)以下,除草剂使用量减少20%,杀虫杀菌剂与同等发生年份相比减少3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联社等分工负责)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联社等分工负则)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分工负责)

19、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分工负责)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分工负责)

2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采用轮作、法制、生态保护等科技手段,合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在2018年底前,制定《富锦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佳木斯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2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将废弃的企业场地和农田作为治理与修复重点,进行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分工负则)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23、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八)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2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等分工负责)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5、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26、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27、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等分工负责)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28、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通过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市政府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分工负责)

29、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分工负责)

30、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31、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市政府按照与佳木斯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行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同时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分工负责)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乡镇(社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等分工负责)

各镇(城关社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