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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05月18日 09:01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切实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政〔2016〕92号),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四个转变”新思路,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四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践行“两个绝对”,以建设绿色发展城市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的原则,落实各方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着力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全市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摸清现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西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科学划定土壤环境质量保护优先区域,并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状况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定期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各阶段土壤污染防控对策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市、县区(园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目前,西宁市已完成94个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后续根据管理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所有县区(园区)、所有不同用途土地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保、国土、规建、农牧、经信等部门相关数据,依托“互联网+智慧环保”信息平台,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分类管理,加强农用地保护及安全利用。

4.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耕地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分别采取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5.切实加大耕地优先保护力度。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土地监管责任体系,积极申报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提高基本农田质量。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201.97万亩的耕地保有量和164.29万亩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项目及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的实施推广力度和开展粮油高产创建等工作,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强化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大通、湟中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巡查责任机制,积极开展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6.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加强受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所在县区政府要分别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污染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对轻度或中度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重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全面落实管控措施。对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条件的重度污染耕地,及时实施退还。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指标。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风险管控,控制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7.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以城东区城中区、湟中县、大通县、甘河工业园区为重点,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2017年完成青藏铁路公司机务段矿物油污染场地及城东区原青海谦信化工有限公司和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关闭企业场地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项目,综合评估场地污染状况,有序实施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8.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科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任主体必须尽快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18年底前,发布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2020年底前落实污染扩散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9.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关注纳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单位:市规建局、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0.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每半年向环保部门通报一次回收地块清单。规划建设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1.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铬、镉、砷、铅、汞等重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2.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在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上,要依据西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统筹考虑当地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以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规划和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3.加大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做好现有26.77万公顷未利用土地的保护,科学有序开发,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土地暂不开发。定期巡查已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防止人为污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责任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控制。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源头管控,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4.加强工业源日常监管。以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土壤污染源排查,2017年底前公布西宁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要及时公开废水、废气监测情况,并逐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三县环境监测部门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质量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提供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环保、经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5.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各工业园区要严把涉重金属企业准入关,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有色金属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甘河工业园区,不断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措施,继续施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实现区域重金属污染状况好转,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恢复。东川工业园区重金属排放总量零增长。到2020年,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铅、镉、砷等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5%。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6.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土壤污染防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推进矿区生态恢复利用。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严格按照《西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禁止在禁采区设置矿业权,对新设置矿业权提出严格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矿山环境恢复义务,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缴存环境恢复保证金。实施大通煤矿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认真做好多巴地区关闭砂场的土地回填复垦。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7.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以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为重点,全面排查各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督促企业采取“三防”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名录的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甘河工业园区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渣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填埋场、青海海鼎工贸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和西宁城投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填埋场等5家单位于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供销联社,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8.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科学指导合理使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复合肥、配方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控制土壤农药残留,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和现代植保机械。自2017年起,选择湟中县田家寨镇、大通县塔尔镇和湟源县波航乡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乡镇和蔬菜生产重点乡镇。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销联社,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9.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体系,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加工重点项目。2017年建成甘河、湟源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生产能力1.5万吨/年,农田残膜回收率达到85%。实施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工程,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开展蔬菜残尾菜综合处理和利用示范。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湟源县开展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供销联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0.加大农灌水管理。科学编制灌溉用水制度,制定灌溉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加大灌渠沿途管控和排污口整治,发现农用地长期污水灌溉,可能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1.持续整治农村环境。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完善农村生态、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创建,打造77个“高原美丽乡村”,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列入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整治,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及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农村新能源行动,逐步扩大农村电力、燃气和清洁型煤供给。完善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2.加快推进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促进循环利用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托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的资源化示范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3.加大防渗设施建设力度。做好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完成市区沈家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恢复和治理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完成市区尹家沟和刘家沟垃圾填埋场和三县城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治理工作,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完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明确主体,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4.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5.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建设及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6.有序开展治理修复。以开展西宁市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为重点,实施土壤修复工程。于2017年底前完成湟水流域七一路西延长段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实施原青海省中星化工、付家寨、杨沟湾和湟中鑫飞等4处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治理项目。同时,根据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分别确定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在2020年以前完成湟水流域已有污染场地治理,2025年以前完成其他区域污染场地的整治和修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湟管委

责任单位: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7.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治理修复需事先制定工程实施方案,一般在原址进行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业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齐力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28.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9.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积极争取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县区(园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30.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投入,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监测专用设备,至2018年底前形成较系统的市级土壤监测能力;进一步提高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执法能力,完善西宁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河工业园区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储备响应应急物资,提高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治理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3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落实。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成立西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环保、国土、水务、规建、农牧、发改、林业、经信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成立西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2017年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3.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依法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致使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年度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有关政府(园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环境监管,强化社会监督。

35.强化环境执法。加大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严重污染土壤、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6.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

37.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咨询,适时邀请参与重要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8.加强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形式,把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融入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继续开展和深化西宁电视台《环保之窗》栏目宣传,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知晓度。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备注: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与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指标最终按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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