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土地政策 > 土地法律法规

哈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05月18日 09:11来源:哈密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保护和改善哈密市土壤环境质量,系统推进哈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哈密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哈密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哈密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全市自2017年起,开展以农业地、土壤环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全市土壤状况详查工作,合理确定调查点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分析和评价。农业用地清查要以巴里坤县为重点。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哈密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农业局、卫计委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工作”、“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布设工作”的相关要求,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完成哈密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哈密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所有区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根据自治区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或方案中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整合哈密市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土壤环境信息的工作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哈密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要求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将相关数据上传至自治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利用自治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要求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明确共享内容和方式,使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逐步发挥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教育局、科技局、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健全法制,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四)强化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自治区制订的土壤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五)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即将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前期以主要粮食作物小麦生产基地为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19年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将农用土壤按污染程度进行三个类别的划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划定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2020年底前完成。2020—2025年适时开展哈密市林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自治区产粮大县的巴里坤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哈密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红线,加强项目的立项及环评审核审批等源头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项目,根据土壤详查结果,对现有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相关企业,要制定升级改造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七)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各区县要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各区县农业主产区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打造伊吾县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鼓励其他区县建设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参与)

(九)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明确管理要求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开展污染场地排查,建立污染场地档案。根据国家即将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及时进行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建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负责)

(十二)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区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未利用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并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2017年起,哈密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十五)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六)严控工业污染源

1.全面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开展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哈密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实行定期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部纳入监督性环境监测范围,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监测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大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哈密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本建成哈密市、重点区县、重点监管企业三级环境风险应急监测体系,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提高企业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2018年实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哈密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自治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信委负责)

2.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相关行业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起,伊州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参与)

3.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

2017年起,开展哈密市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风险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重点排查辖区内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泉铁矿选矿厂尾矿库、新疆亚克斯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铜镍矿)等13个尾矿库,对排查出的危库和病库以及风险评估有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求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治理和修复。2017年起,全面排查哈密市辖区内历史遗留尾矿库情况,制定历史遗留尾矿库名单,建立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项目库,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进一步开展以煤矿等主要矿产资源的辐射水平调查,完善伴生放射性矿监管名录,明确监管要求,制定废物处置的相关政策。(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参与)

4.加强油(气)资源开发区土壤环境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起,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土壤环境污染专项调查工作,加强油(气)田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防油(气)田勘探、开发、运行过程中以及事故排放产生的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市环保局负责)

5.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重点行业规模、空间布局管控力度,完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开展集中治理,加大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期限,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重金属重点控制区不再建设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保持在2013年水平。(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6.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起,全面调查全市大宗固废堆存情况,2018年起,对调查存在问题的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钻井废弃物、冶炼渣、电石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进行全面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大力推进固废资源化利用,重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综合利用,202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提高油(气)田开采废弃物、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化工行业工业废液等问题突出的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平。加强行业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工业园区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力度,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应配套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确保园区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和利用。鼓励全市现有水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七)控制农业污染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建立科学施肥体系。积极推广施用农家肥和有机肥,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发挥哈密市特色农业、林果业优势,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强有机食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科学施用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巴里坤县和伊州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收集、处置。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对比2013年要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农膜厚度小于0.01毫米、耐候期小于180天等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不合格农膜,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鼓励销售企业和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销售和使用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并逐步推广。建立农膜回收利用机制。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建设一批科学饲养、管理规范、产品安全的畜禽规模养殖园区和养殖小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建设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加强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后还田的检测,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十八)减少生活污染

1.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开展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专项调查工作,加快全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提升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逐步扩大医疗废物收运和服务范围。(市环保局、卫生局负责)

2.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建立和完善各区县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城市生活垃圾要基本实现安全处置。城市区域要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进一步普及县级以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重点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工作。加大伊州区8个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力度。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的环境管理,对于已封场的伊州区东郊生活垃圾场,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评估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后期维护和管理。(市住建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参与)

3.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整治。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制定哈密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以伊州区新疆化工集团哈密碱业有限公司、巴里坤县巴里坤湖西岸原化工区等历史遗留工业企业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制定修复进度计划,优先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应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进行划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2.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鼓励选择经济、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可接受性高的土壤修复技术,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选择异位治理等修复技术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进行管理,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掌握修复工程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环境监理等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二十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哈密市土壤污染与修复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全市土壤污染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区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1.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积极申报伊州区新疆化工集团哈密碱业有限公司、巴里坤县巴里坤湖西岸原化工区等土壤防治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争取国家或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通过试点,结合实际,推广一批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强科研与生产的联合、协作,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融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推动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公益性项目的支持作用,支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二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强化政府主导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以政府投资带动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的重点,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保障。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要用好中央、自治区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大数据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扶持农田白色污染治理,开展地膜回收奖补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税务局、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七)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市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哈密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哈密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培训,对政府部门、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农民等,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文体广新局、网信办、发改委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行动计划的实施主体,要于2017年4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积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市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10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及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落实企业责任。监督、指导企业依法承担法定职责,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十三)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县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县,要约谈有关区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