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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裕安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7年06月05日 10:47来源: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2017年裕安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6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7〕12号)以及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建城〔2017〕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措施,在全区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努力建设规划有序、居住安全、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美好家园。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统筹协调民政、扶贫、国土、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金,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改造方式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各乡镇、开发区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质量安全的房屋。

(三)体现特色。注重保护传统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特色,利用传统工艺、传统风格和地方建材,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四)公开公正。要阳光操作,实行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民主评议、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透明。

三、目标任务

(一)结合2017年度裕安区扶贫十大工程投资计划,按照区委、区政府对脱贫攻坚相关工作要求,首批共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1642户。

(二)为确保我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工作稳步推进,首批未纳入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它非建档立卡危房户待第二批改造计划下达后再进行分配。

四、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7500元,省级每户综合补助3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由区级承担。

五、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和开发区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必须采取修缮加固改造。农户自行修缮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完成时限

1、首批安排的1642户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9月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打卡发放到户。

2、第二批任务计划必须在2017年11月完成。

六、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及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有关资料收集等相关规定。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乡镇和开发区要优先保障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乡镇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改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10-60平方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乡镇及开发区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

3.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各乡镇、开发区应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区住建局质量管理科室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乡镇和开发区要根据美丽乡村布点规划,合理规划选址。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乡镇和开发区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并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乡镇及开发区要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进行验收,并向区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室提交验收报告。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开发区)、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情况、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档案资料完善情况等,逐户填写《竣工验收表》并加盖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印章,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严格控制执行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宣传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下步省住建厅将制定农户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乡镇和开发区要提高农户档案录入数据质量。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乡镇及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底将本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表、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果报区政府。

3.加大宣传,形成氛围。各乡镇和开发区要把农村危房改造与文明创建等工作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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