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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济政办字〔2017〕57号

2017年08月15日 14:00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8月3日,济南市下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济南市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由县区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府主导、行政执法、资金补偿等手段,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综合治理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尽快完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组织绘制本行政区禁养区分布图,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内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污染严重的散养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加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20年年底前,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三区”范围。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组织绘制畜禽禁养区分布图(比例尺不低于1∶50000),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由县区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户)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同时,要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禁养区实施关闭或搬迁。

1.摸清底数,制定关闭搬迁方案。全面排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情况,彻底摸清畜禽养殖场(户)和污染严重的散养户(指无畜禽废弃物收集、储存、发酵等综合利用设施,或粪便露天堆放于未硬化土地,或污水排入渗坑或场外,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养殖户)名称、饲养种类、存栏量等信息,认真填写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专业户及污染严重散户调查统计表(详见附表1),建立关闭搬迁清单。在开展全面摸排基础上,各县区政府按照“四个明确”(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关闭搬迁期限、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标准,制定详细关闭搬迁方案,报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2.明确标准和时限,集中开展关闭搬迁行动。凡列入关闭搬迁名单的畜禽养殖场(户)和污染严重的散养户,全部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饲料和废弃物、清除设备和栏圈、清除畜禽)标准予以关闭或搬迁。除济阳、商河县外,其他县区到2017年8月底、9月底、10月底、11月底关闭搬迁完成率分别不低于40%、60%、80%、100%,确保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关闭搬迁任务。根据省政府对重点流域禁养区关闭搬迁有关要求,属于海河流域的济阳县和商河县要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对照有关标准和时限,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做到核实一家,关闭搬迁一家,验收一家,清零一家,并按规定建档备查。关闭搬迁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和“回头看”,严防畜禽养殖禁养区“反弹”和“复养”现象。12月31日前,市政府将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限养区、适养区实施整改提升。

1.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按照“三防”(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配套建设“两分离”(即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三配套”(即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储粪场、污水储存池、沼气池)设施。对未建设上述粪污综合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建设,对设施简陋不达标的实施限期整改提升,切实做到粪污无害化处理。推行生态养殖模式,按照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的原则,督促养殖场(小区)对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通过签订粪污产用合同、合作社联动运作等方式,就近应用于蔬菜、果树、林木、大田作物等生产,做到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农牧良性循环和种养平衡。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推进养殖专业户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对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或不具备自行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条件的,推行区域性畜禽粪污收集加工处理模式,同时做好粪污收运、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2.加大畜禽污染防治力度。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限养区、适养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责令办理环保手续并进行“三同时”验收。要规范养殖产业和市场秩序,对不需要办理畜牧、环保等手续的小型畜禽养殖场(户)要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建设粪污综合利用等设施,防止粪便乱堆乱放,污水排入沟渠或渗坑。对污染严重的“小散乱污”养殖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选址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和整改不到位或没有整改价值的,要逐步实施关闭或搬迁。鼓励发展现代化规模养殖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各县区政府作为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关组织领导机制,统筹推进“三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或整改提升工作。要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组织调动畜牧兽医、环保、城乡水务、供电等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力量,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推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全面落实。

(二)落实补偿政策。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对实施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损失评估,设立财政补偿资金,合理制定补偿措施,分门别类给予适当补偿,努力将畜禽养殖场(户)损失降至最低。市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县区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户)工作。对实施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各县区要尽早下发关闭搬迁通知或签订协议,根据养殖周期预留充足的关闭搬迁时间,尽量减少畜禽养殖场(户)损失。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等宣传媒介,通过印发小册子、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户理解、支持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大力宣传报道关闭搬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四)抓好工作调度。全市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实行每日调度、每月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明确专门人员,每日12时前向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报送截至前一天的关闭搬迁工作进展日调度表(详见附表2、3、4、5)。对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实行半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每月1日、16日(节假日顺延)向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报送截至前一阶段的粪污综合利用情况(详见附表6)。市环保局、畜牧兽医局每月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实施专项督查。加强对畜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组成市级督查组,对各县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情况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检查验收。对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发生养殖污染环境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在国家、省、市督查中发现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应关(搬迁)不关(搬迁)、污染严重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济政办字57号附件1-6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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