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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政府发布开展违法用地和违规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通知,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08月30日 10:10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0

开展违法用地和违规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规建筑(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用地及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规建筑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抢占土地的,一律停止供电、供水,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抢占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二、凡有违法用地和违规建筑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申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查,自觉接受处罚。

三、凡应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将对违法违规建筑采取停水、停电、没收等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所有损失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务、税务、供电、住建、交通、消防、路政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及提供服务,已经批准发放的,依法予以纠正,不纠正的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强制拆除中涉及当事人的财产物品,由当事人自行清理、转移、保管;拒不清理、转移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阻碍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凡干扰、阻碍、威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非法交易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终止合同,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对非法交易当事人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交易当事人属共产党员、在职职工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九、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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