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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乌兰察布市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2017年09月07日 17:32来源: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点击量:0

乌兰察布市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

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内财贸〔2016〕98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农牧业厅 统计局 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玉米生产者补贴工作的通知》(内财贸〔2017〕1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农牧业厅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通知》(内财贸〔2017〕6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乌兰察布市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按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相关部署,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86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7〕118号)文件精神,在继续实行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全市的大豆生产者给予补贴。在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同时,推动我市种植结构调整。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是推动实施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有效支撑,有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改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进财政补贴方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运用财政补贴手段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维护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更好地推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农产品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有效促进我市玉米加工业和大豆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市种植结构的调整,提升农牧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促进大豆产业和地方主导产业的发展,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全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补贴,促进玉米和大豆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在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基础上,对剩余资金给予种植结构调整补贴。这有利于推动我市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进一步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在我市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虽然粮食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粮食,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2.统筹资金、统一政策。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科学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比例和规模。全市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对调整区域种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

3.保障收益、调整结构。在保证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的基础上,结合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及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引导扩大大豆种植和种植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4.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四、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合法耕地),补贴资金要发放给实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

(二)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必须是合法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自治区对我市的补贴额度,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我市2014年基期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确定的,大豆是以2016年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播种面积和产量确定的。2017年的玉米种植面积以2016年为基期,新增加的种植面积一律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我市按照有利于保护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合理收益,促进种植结构合理调整的原则,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额及玉米、大豆播种面积以及种植结构调整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今年玉米、大豆和结构调整的补贴标准。

(二)补贴资金管理与拨付。

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市财政收到自治区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和大豆生产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立由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农牧业局、粮食局、国家统计局乌兰察布市调查总队组成的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按照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研究解决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顺利推进我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旗县市区层级也要建立财政、发展改革、统计、农牧业、粮食等部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局备案。

建立核查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且今年增加了大豆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各旗县(市)区要安排专人负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特别是苏木乡镇要安排1至2名以上专职人员具体从事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和种植地块核实工作,工作经费由旗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建立补贴面积、资金公示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各旗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2017年全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和资金发放等工作。核实种植面积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申报、编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向所在嘎查村委会上报合法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嘎查村委会负责核实并编制种植户花名册,并将花名册上报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花名册包括种植者姓名、身份证号、土地承包凭证(或土地流转合同)、“一卡通号”、合法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面积等内容。二是调查、公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审核、汇总行政区域内全部嘎查村种植户花名册后,将花名册报送旗县财政、统计、农业部门。旗县财政、统计、农业部门对种植户申报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种植花名册及作物的种植面积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的补贴面积经旗县人民政府认定后于9月底前上报市财政、统计和农业部门。三是审核、上报。市财政、统计和农业部门审核汇总旗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后,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统计局和农牧业厅备案。

旗县财政部门收到盟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由乡镇苏木政府根据补贴标准和种植花名册编制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花名册,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信息要在嘎查村(农场)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充分利用财政粮食直补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建立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格监督检查。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要尽快、准确、无误的发放到生产者手中,10月底前必须全部发放到位。各旗县市区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我市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定期上报工作进度。

2017年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补贴资金务于10月底前发放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手中,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抓紧组织核实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种植面积和种植地块等工作,并每10天向市有关部门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六)加大政策宣传。

为促进政策平稳过渡,各旗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纸、宣传册以及干部走村入户宣传等方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意义,掌握补贴对象、标准、兑付方式和时间等政策要点,做到心中有底,赢取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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