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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明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有效期五年)

2017年09月21日 16:37来源:明光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近日,市政府同将《明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和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分项方案>的通知》(皖医改办〔2017〕1号)精神,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以及滁州市卫生与健康暨深化医改工作大会精神,理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稳妥有序。在市政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一个政策、一个步调、稳妥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整体划转。把工作职能、基金、信息数据和财务资产移交作为整合移交工作的重点,按照“先审后交、账目清楚,信息完整、系统正常”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体划转移交。

(三)有序衔接,逐步并轨。整合期间,保持现有政策体系、待遇标准不变,保持原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保持管理服务水平不降。2017年内保持双轨制不变,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并轨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管理职能。划转市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职能和市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职能,组建“明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但同一人不得重复缴费参保,也不得重复报销。

(三)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从2017年第四季度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城乡居民特殊群体参加医保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统一筹资时间,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筹资工作,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全年。

(四)统一补偿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当前城乡居民医保实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等因素,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等。

参加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参保待遇享受时间从2017年8月31日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仍按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

2017年12月31日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轨制”运行,分别由原经办机构经办,执行原补偿政策。

从2018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五)统一医保目录。从2018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六)统一管理制度。从2018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上级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职能整合。组建明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明确机构性质、级别、隶属关系和供给渠道,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编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

(二)设立账户。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用于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完成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

(三)基金审计。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完成时限:2018年3月31日前)

(四)基金整合。根据审计结果,市财政局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进行整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完成时限:2018年3月31日前)

(五)系统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实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六)制度整合。按照上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时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配套管理制度,为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协调有关交接事宜,研究确定整合移交期间的重大事项,制定有关整合移交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解决整合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机构建设。从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划出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用于新组建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使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三)强化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多渠道、多途径、多平台、多角度地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及时解疑释惑,增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四)做好协调联动。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系人,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加强联系和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确保顺利交接。市卫计委、人社局要组织专人整理移交事项,填写移交清册,做好移交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交工作。

(六)财政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认真执行对参保城乡居民的补助政策,及时将各级财政的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基金专户。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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