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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附补偿标准)

2017年09月29日 10:37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切实做好宁国市养殖污染防治禁养搬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国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宁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养殖业-摄图网

一、工作目标

出台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数量界定、固定资产评估和制定关闭或搬迁补偿标准等工作,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任务。

二、工作原则

1.产权隶属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全市关闭或搬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关闭或搬迁补偿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涉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乡镇、街道是关闭或搬迁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形成合力,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2.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相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实施过程中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今后,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严肃执法并坚决取缔。同时要处理好依法关闭搬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关心群众生活,帮助解决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群众的生活困难,引导、扶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业主发展其他产业致富

三、关闭或搬迁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城关二水厂、城关三水厂、方塘水厂、港口湾水库、港口园区水厂、港口镇水厂、港口镇太平水厂、河沥溪湖南村水厂、河沥溪荆虹水厂、胡乐水厂、胡乐集镇水厂、塔上水库水源地、甲路水厂、梅林水厂、梅林桥头水厂、南极水厂、宁墩水厂、青龙袁村水厂、万家水厂、众益水厂、霞西水厂、仙霞水厂、仙霞水厂立新水库取水点、云梯水厂、中溪水厂、竹峰集镇水厂、竹峰桥头铺水厂共27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

2.省级板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

3.省级青龙湾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包括青龙湖景区、上坦景区、红豆杉景区、周赟故里景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城区(包括西津街道、南山街道、河沥街道、汪溪街道、竹峰街道、港口镇,国家级及省级工业园区)规划区、集镇(包括方塘乡、胡乐镇、甲路镇、梅林镇、南极乡、宁墩镇、青龙乡、霞西镇、仙霞镇、云梯畲族乡、中溪镇)规划区。

四、关闭或搬迁对象

关闭或搬迁对象为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

1.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为:生猪出栏量≥500头(栏舍面积≥250平方米),肉羊出栏量≥600头(栏舍面积≥350平方米)、肉鸡出栏量≥50000只(栏舍面积≥800平方米)、肉鸭出栏量≥15000只(栏舍面积≥800平方米)。

2.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25平方米≤栏舍面积<250平方米)、60头≤头肉羊出栏量<600头(35平方米≤栏舍面积<350平方米)、2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160平方米≤栏舍面积<800平方米)、600只≤肉鸭出栏量<15000只(160平方米≤栏舍面积<800平方米)。

五、责任分工

1.政府办: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总体协调工作。

2.法制办:负责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

3.农委:负责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指导畜禽养殖场合理使用投入品,对畜禽养殖环节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实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环保局:依法查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和配套环保设施的畜禽养殖场;督促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大对新建畜禽养殖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力度;负责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界定,树立公告牌;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5.国土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界定关闭搬迁对象用地属性工作,完善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把好用地审批关。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禁养区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6.城管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负责城区违法案件查处。

7.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日常管理;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8.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补偿经费的筹措与落实,做好关闭或搬迁补偿经费拨付工作。

9.规划局:负责城区、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等禁养区界定;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10.青龙湾管委会:会同住建委对青龙湾风景名胜区的禁养区界定,树立公告牌;协助相关乡镇、街道做好青龙湾度假区及青龙湾风景名胜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11.住建委:会同青龙湾管委会对青龙湾风景名胜区的禁养区界定,树立公告牌;协助有关乡镇、街道做好青龙湾风景名胜区内及禁养区内违章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12.林业局:负责板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的界定,树立公告牌;协助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及禁养区内违反林业相关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13.公安局:负责维持禁养区关闭或搬迁期间工作秩序,打击阻挠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14.文旅委:负责对景区违规乱养行为的打击,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禁养区内景区、景点周边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15.信访局:负责做好禁养区关闭或搬迁期间信访维稳工作。

16.市场监管局:负责禁养区关闭或搬迁期间市场监管工作。

1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污染整治行动;引导辖区内畜禽养殖户依法规范养殖;做好辖区内信访预警工作。

六、补偿标准

在开发拆迁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且在2017年12月底前开发拆迁完毕的,按照当地开发拆迁补偿政策执行,不执行本补偿标准;不在拆迁开发范围内,或者在开发拆迁范围内,且在2017年12月底开发拆迁不能完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按照以下关闭或搬迁补偿政策执行:

(一)畜禽圈舍及辅助用房补偿标准(按质量好坏分三类进行补偿)

1.一类:砖石墙面,木屋架,瓦屋顶(或保温隔热复合屋顶),地面水泥硬化,栏内配套水泥隔栏设施,整体结构牢固,檐高大于2米(包括2米),按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含设备)。

2.二类:建设标准低于一类,部分砖石墙面,木屋架,瓦屋顶(或保温隔热复合屋顶),地面水泥硬化,整体结构较为牢固,檐高低于2米,按2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含设备)。

3.三类:四周无砖墙的简易大棚,少量砖砌(木头、毛竹)屋架,草或油毛毡屋顶,三合土或水泥地面,按1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含设备)。

(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水塔(蓄水池)分为两类,补偿标准:

一类:混凝土,按220元/立方米标准补偿;

二类:砖混,按180元/立方米标准补偿。

2.水井补偿标准:

每口井按2000元标准补偿。

3.围墙分为两类,补偿标准:

一类:砖砌,按1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二类:金属网,按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4.沼气池补偿标准:

按2000元/套补偿,废弃池按照1000元/套补偿。

(三)种畜禽处理补偿标准

种畜禽处理对象仅为能繁母猪和种公猪,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自行依法依规处理的,能繁母猪按1000元/头、种公猪按3000/头的标准给予补偿,商品畜禽应该及时出栏,不予补偿。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栏舍拆除要求:畜禽栏舍主体建筑物、辅助用房、附属设施及养殖设备要全部拆除,拆除垃圾自行清理,确保长期禁养。

2.养殖场(户)需要在异地(可养区)继续从事养殖的,除兑现上述补偿费用外,由相关乡镇、街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养殖。

七、工作步骤

1.划定界限。3月底前,由环保、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分别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养区域四至界限,并形成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为禁养区摸底调查提供依据。

2.全面摸底。4-5月份,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完成前期摸底工作,初步确定关闭或搬迁对象,栏舍类别、面积和畜禽存栏数量等,建立分户档案。

3.宣传发动。6-8月份,加大对禁养区关闭或搬迁政策的宣传,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4.实施搬迁。9-12月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关闭或搬迁对象逐户现场核实栏舍类别、面积、附属设施和种畜禽存栏数量等,对照补偿标准,由各乡镇、街道与养殖户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完毕后,由养殖户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

5.拨付验收。根据养殖户申请及《关闭或搬迁协议》,由乡镇、街道组织实地验收,完成一户验收一户,完善基本资料。由验收人员和养殖户当场签字,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将验收资料上报至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及时做好兑现工作。12月份,市领导组组织开展全市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验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搬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委、环保、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委。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2.确保工作进度。各地要合理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流程,抢抓工作时间,确保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3.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实行事前公告、事后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进度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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