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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四川绵竹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2017年10月12日 15:22来源:绵竹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加强绵竹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结构布局,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结合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区域划分依据和原则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1.《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2.《绵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2015年12月31日绵竹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坚持环境法制与提高生态文明相结合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类型

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限制养殖区: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适度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规模化畜禽适度养殖区。

本方案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常年存栏量50头及以上的猪场、1500羽及以上的蛋鸡场、1500羽及以上的鸭场、750羽及以上的鹅场、3000羽及以上的肉鸡场、1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5头及以上的奶牛场、150只及以上的羊场、1500只及以上的兔场。

四、划分界限

(一)禁止养殖区范围

1.绵竹市城市、场镇建成区范围内;

2.绵竹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剑南春酒厂水源地、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3.绵远河、石亭江、射水河、马尾河、干河子(白水河)、龙蟒河、灌耳河、付家河等河流及干、支渠两岸各50米范围内的水陆域;水库周边外侧50米水陆域;

4.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灾害区及文物和历史遗址保护区;

5.沿山公路、玫瑰大道、月季大道、S216大道、绵遵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6.经绵竹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

7.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范围

1.绵竹市城市、场镇建成区外500米范围内;

2.绵竹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剑南春酒厂水源地、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绵远河、石亭江、射水河、马尾河、干河子(白水河)、龙蟒河、灌耳河、付家河等河流及干、支渠两岸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上河流及干、支渠的支流水系两侧50米范围内的水陆域;

4.各镇乡根据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度养殖区范围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养殖区。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止养殖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对零星散养的畜禽养殖户加以规范。

(二)在限制养殖区,严控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对目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种养结合,实现达标排放,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实现零排放。对限期达不到污染排放要求或治理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法实行关停或搬迁。

(三)在适度养殖区,建立畜禽养殖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养殖备案、动物防疫、用地和环评等手续,严格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保、建设“三同时”制度。

(四)各镇乡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标准,结合本镇乡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的具体划分细则,并报市农业局、环保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镇乡、市级有关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大力宣传治污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浓厚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镇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市农业局牵头推进全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农业新技术推广,实现以种定养、种养平衡;市环保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国土局、规划局、旅游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要进一步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落实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其它

(一)国家、省、德阳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印发30日之后施行。

(三)本方案由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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