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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

2017年10月13日 11:09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

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切实发挥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积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增减挂钩重要性的认识

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治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治等措施,确保建设用地数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促进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增减挂钩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保护耕地、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增减挂钩,将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有偿的方式调整到城镇使用,既能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又能解决农村发展缺乏资金的问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兼具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三项功能,实施增减挂钩可以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的瓶颈问题,可以在国家逐年减少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形势下化解年度用地指标短缺问题,可以在国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天花板”的情况下弥补城镇发展空间不足问题。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新地块,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增减挂钩作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

二、着力解决制约增减挂钩实施的关键问题

(一)改善搬迁户居住条件。

统筹安排与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确保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新农村建设及各项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不增加农民经济负担的情况下,统筹规划与建设移民新居及其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按国家住房建设面积标准落实搬迁户住房,非易地扶贫搬迁地区按规定标准安排拆旧区农户宅基地,切实改善搬迁户居住条件。

(二)推进土地整治和配套产业发展。

鼓励探索以土地流转重点区域、整乡(镇)整治、整村整治的方式实施增减挂钩,促进整县推进土地整治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提高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与增减挂钩项目的协同度。探索开展区域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项目区范围内无土地复垦义务人的集体工矿废弃用地,可连同村庄闲置用地、空心村以及拟搬迁村庄用地共同组成项目拆旧区一并整治。探索建立增减挂钩与工矿废弃地试点之间的联系,加强政策整合,推动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损毁土地复垦利用。

增减挂钩项目要将不低于10%的周转指标用于项目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增加农民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和田园风光资源,因地制宜推动“土地整治+文化”“土地整治+旅游”“土地整治+农业”“土地整治+生态”“土地整治+康养”等,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迁出地生态治理修复和迁入地生态保护,支持将易地扶贫搬迁地区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范围。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原有房屋用地复垦时,土地坡度25度以下的复垦为园地或林地,经市级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认定可调整为耕地并按耕地验收确认的,可用于占补平衡;土地坡度25度以上的可直接复垦为林地,同时将等量宜耕的土地开垦为耕地,确保占补平衡。

(四)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

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并给予奖励。

1.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按照自治区已确定的标准给予搬迁户奖励。

2.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拆旧区农户补偿:

(1)房屋拆除补偿。宅基地上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参照当地现行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2)宅基地退出补偿。退出宅基地面积在法定面积范围内的,按照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超出法定最高面积部分的,按照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

(3)鼓励农民自行复垦。拆旧区农民有条件和意愿自行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民按标准实施。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工程施工费标准为:复垦为水田的1.3万元/亩,复垦为旱地的1.0万元/亩,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0.7万元/亩。拆旧区农民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3.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非贫困户的,由县人民政府在上述两种补偿标准中自行确定一种实施。

(五)应保尽保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

自治区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增减挂钩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六)扩大节余指标交易范围。

全区54个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天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享受待遇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贫困县历年获批立项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后仍有节余指标的,也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

(七)合理确定节余指标交易指导价。

全区现阶段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国土资源厅可根据节余指标产生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财政厅对流转基准指导价进行适时调整。

(八)培育节余指标交易市场。

加快形成买方市场。建立健全统一交易市场,需跨县流转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必须在自治区交易平台交易。南宁市区(含五象新区)、柳州市区(含柳东新区)每年商服、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的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制度,自治区编制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适当减少南宁市区(含五象新区)、柳州市区(含柳东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安排异地有偿流转使用的贫困县,可根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面积及建设项目的急需情况,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国土资源厅根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不同功能,实行区别使用、分类管理、建立台账。

三、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尽快摸清增减挂钩潜力。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可复垦宅基地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80号)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摸清本辖区可实施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分布和适宜性等情况,编写潜力调查分析报告。各县人民政府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县上报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把关;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全面内业检查和实地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地上报的调查成果进行核查,尽快摸清我区增减挂钩潜力。

(二)发挥示范工程引领作用。

各市应结合本市实际,争取用1—2年时间建成至少1个利用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示范工程。同时,在建设示范工程中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并宣传推广。

(三)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明确退出宅基地后农民能得到的相关收益并及时兑现,让农民得到实惠。应举行听证的要举行听证,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工作。

(四)规范项目立项程序。

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并申报立项→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基本工作流程,明确利用农民宅基地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做到“放管服”有机结合,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审批进度。

(五)严格资金使用监管。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启动资金,应按照自治区已明确的渠道尽快落实。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启动资金可从自治区回拨的耕地开垦费中先行垫付,增减挂钩项目城镇建新区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垫付的启动资金和支付增减挂钩项目成本性支出。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入在归还垫付启动资金和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剩余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补助、安置点征地费用、债务偿还等脱贫攻坚工作。鼓励各地运用社会资本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确保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具体收益分配由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宅基地退出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费拨付的方式和程序,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同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和收益监管的具体配套措施。

(六)加强工程监督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是工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工程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四、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强化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督查、指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辖区增减挂钩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发展改革(移民)部门负责编制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规划,确定安置方式、安置标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督促复垦和复垦后验收,组织节余指标交易,土地登记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置点建设规划设计审查、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管,移民新居风貌打造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流转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的监管;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搬迁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核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严格奖惩。

自治区将增减挂钩指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作为年度任务下达给各市,当年任务必须当年立项,而且必须在立项后2年内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确认。未按要求完成的,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按相应比例扣减;超额完成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南宁市区(含五象新区)、柳州市区(含柳东新区)每年商服、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未完全使用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的贫困县节余指标的,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按未完成任务量的1倍以上扣减;全部使用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的贫困县节余指标的,给予使用量50%的奖励。

附件: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流转的54个贫困县名单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流转的

54个贫困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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