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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2017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湘乡政办发〔2017〕23号)

2017年10月16日 15:48来源:湘乡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湘乡市2017年度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险种

2017年我市主要开办的险种为水稻、油菜、玉米、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茶叶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二)补贴规模

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确定的承保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三)承保机构

2017年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承保水稻、油菜、玉米、生猪价格指数,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承保育肥猪,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营销服务部承保能繁母猪,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承保公益林、商品林和生猪价格指数,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承保茶叶和生猪价格指数。

(四)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须严格控制在分配规模内,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或养殖头数承保,不得按实际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五)补贴比例

水稻、玉米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5%,农户自缴25%。油菜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65%,市州、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0%,农户自缴25%。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80%,农户自缴20%。

育肥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60%,市州、县市区保费补贴比例20%,农户自缴20%。

森林保险保额为400元/亩、费率0.4%,公益林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市州、县市区财政补贴20%(其中林权权利人承担10%由县级财政承担);商品林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5%,林农自缴45%。

茶叶保险保费为60元/亩,保费补贴比例为50%,农户自缴50%。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费为48元/头,保费补贴比例50%,农户自缴50%。

(六)缴费方式

农户自缴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在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七)补贴方式

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八)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乡市2017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赏玲任组长,副市长侯爱萍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局长黄耀威任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李辉阳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财政局。

2.加大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广泛动员,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环境,分工合作,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务必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

市广电台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的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同时,保险公司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养殖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承担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的承办公司,要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方案,报保监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政策落实,养殖户受惠。

3.认真落实《条例》。各地各部门要上下联动、整合资源、丰富形式、营造氛围,宣传、贯彻和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文内容。要有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法,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

4.加强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二是迅速布置,收集维护农户信息,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三是加强对基础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

5.做好理赔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6.严格执行规定。一是禁止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7.确保手续齐全。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8.按期承保签单。一是水稻(早稻)保险必须在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15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二是油菜保险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签单工作。三是玉米保险必须在8月31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要确保标的保险期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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