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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桃政办发〔2017〕11号

2017年10月18日 13:40来源:桃源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桃政办发〔2017〕11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桃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桃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16〕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纳入桃源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财政整合配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牵头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指导、协调和审定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办公会议。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对上政策衔接及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整合及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

国土资源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供应及证照办理;

县住建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指导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承接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融资主体资金注入和转贷资金,依法依规管理;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项目的综合汇总,资金审核拨付、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按项目立项、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由各乡镇具体办理。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乡镇拟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的,要在上年末向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上报实施计划。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根据乡镇上报的实施计划建立《桃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

(二)项目评审。每年年初县扶贫办联合县财政局组织专家

及项目审批会议成员,对上年末建立的《桃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进行评审。

(三)项目批复。通过评审的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符合当年《桃源县扶贫资金总体实施方案》要求的,由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下达项目批复。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资评审由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负责。分预算评审和决算评审,预算评审应在招投标前完成,决算评审应在完工后进行。

第九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凡属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工程类要求经县发改局单独立项后,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

第十条乡镇应组织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测绘、概算、申报、立项、评审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原则上按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数安排到乡镇,由乡镇严格按政策规定统一规划、统一使用,不允许超标准投资、偿还旧债务和拖欠工程款。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或承建人向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项目资金监督组联合乡镇、村、驻村工作队、县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填写竣工验收单,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必须要吸纳受益贫困户参加。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及时向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组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拨付应由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组负责人提请资金拨付,报县扶贫办主任审批,最后由指挥长批示,并按财务管理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承建单位凭原始凭证到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报账,报账凭证乡镇政府应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实施并报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扶贫、财政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方案、受益贫困户、项目决(结)算和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照片等群众关心的事项。

第十九条县脱贫攻坚大会战指挥部(县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组负责日常监督,扶贫资金监督小组负责程序监督。各类监督都要留存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照片。

第二十条乡镇承担本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工作,负责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每个扶贫项目村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5人以上的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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