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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区域主要针对哪些方面改革?

2017年10月19日 09:47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昨天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再次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摆在了重要发展位置。那么目前我国主要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分别是哪些地区?重点改革了哪些土地政策?

农业-摄图网

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1.北京市大兴区

2.天津市蓟县

3.河北省定州市

4.山西省泽州县

5.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6.辽宁省海城市

7.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8.黑龙江省安达市

9.上海市松江区

10.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11.浙江省义乌市

12.浙江省德清县

13.安徽省金寨县

14.福建省晋江市

15.江西省余江县

16.山东省禹城市

17.河南省长垣县

18.湖北省宜城市

19.湖南省浏阳市

20.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2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22.海南省文昌市

23.重庆市大足区

24.四川省郫县

25.四川省泸县

26.贵州省湄潭县

27.云南省大理市

28.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29.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30.甘肃省陇西县

31.青海省湟源县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主要针对哪些土地政策展开试点?

►试点政策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作为这一改革试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一些公益性、农村和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比如医疗卫生、教育等。一般来说,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能性比较小,本身利润幅度小,流转的迫切性也不大。)。

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

►试点政策2

被征地农民收益比例将提高,补偿标准应考虑土地用途区位等情况

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一般居民有一个很大的区别,他们交出来的是生产资料土地。把这个拥有权转让以后,如果完全一般地按照城镇居民,水平偏低,将来还是包袱。因此补偿标准应依据土地的用途、区位、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等情况综合确定。

►试点政策3

宅基地推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作为这一试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上述调整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放开城里人农村买房可能性小,因为城里人去农村买房,或者买地建房,现在的政策是不允许的,以后估计也很难。我们国家是人多地少,耕地更少,国家要考虑粮食安全,考虑耕地红线,如果放开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因为城里人的购买力是很强大的,这样的话可能会对农村耕地保护红线带来冲击。另外,如果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房,还存在城里人在城里、农村两头占地的问题,我们国家本就人多地少,这样的国情不允许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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