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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政发〔2016〕11号

2017年10月20日 09:52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会政发〔2016〕11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会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会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会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会同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统筹整合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贫困县全部摘帽销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目标任务,以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集中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二章 资金整合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资金整合范围包括: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要求应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即中央20项、省级19项涉农专项资金;市级相关配套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的涉农专项资金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级扶贫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交通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城乡环境整治资金、生态文化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等。

第五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七条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等。

公共服务。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农村环境整治等农村公共服务。

农户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贫困户危房改造及易地搬迁等补助。

第八条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经常性支出等非农领域。

第三章 整合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当年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来源计划。

(二)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汇总编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计划。

(三)县整合办根据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编制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同时,结合涉农资金整合规模,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涉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资金被整合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涉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各级财政下达的涉农资金按照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及时上报县整合办。县级各涉农部门要同步建立资金整合台账,并与财政部门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开设整合资金专户。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会同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报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要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财政、扶贫、项目所在乡镇、县工程技术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投资评审等进行验收。其中投资规模50万元以内,由以上单位参加;50万元以上,审计部门要共同参与。验收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对项目尾款拨付的依据。

第四章 统筹职责

第十三条县政府作为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十四条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全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研究处理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统筹、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涉农项目审计、督查督办工作,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财政、扶贫、审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县直职能部门和乡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使用整合资金的,要依法查处、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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