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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汝政发〔2016〕8号

2017年10月23日 09:31来源:汝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汝政发〔2016〕8号

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汝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基本养老体系,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普遍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5年时间努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弱势人群养老服务得到保障,形成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养老服务标准化、职业化程度显著提高,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县新增养老床位1139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新增护理床位总数727张),养老床位数总数达到2423张,实现养老床位数超过省定标准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二)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到2020年,形成一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新兴服务模式,建立一批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直接或间接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

(三)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到2020年,全县100%的城镇社区、9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立老年协会,90%以上的企业退休老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城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100%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稳步实施,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自2016年起,在制定(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区域进行分区划片改造,方便老年人出行。(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上门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在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有偿的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精神慰藉、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到2020年,全县共建成城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个以上,建成城乡养老服务中心1个以上,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10个以上,覆盖70%以上老年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设施与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对外开放,做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支持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营形式。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下同)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提升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公办民营,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在充分满足本地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让更多的老年人共享优质的养老资源。到2020年,实现县城区拥有一所150张以上床位的中心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项目覆盖全县50%的行政村。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长期稳定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各乡镇要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年人的原则建设老年协会,采取资源整合的方式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率,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城乡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老年协会开展文化娱乐、邻里互助、互相帮扶等老年人活动,提供家政、照料、护理、精神慰藉、赡养纠纷调解等为老服务项目,帮助城乡老年人解决居家养老遇到的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县新建立城镇老年协会10个以上、乡镇老年协会150个以上,并逐步推进城乡老年协会示范点建设,建成示范点30个以上。(责任单位: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符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在养老机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置诊疗室,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或与当地医院合作,由医院派出专业医务人员坐诊。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协作、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小型门诊,医疗机构可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定期对机构内的老年人进行基本身体筛查。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要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搭建居家老人与医疗卫生机构沟通平台,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加强行业监管,严格养老服务标准,强化养老行业服务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房产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政策保障

(一)制定资金多元投入政策。县财政要加大财政投入,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对重点为“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各级政府财政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每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同时要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将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要探索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金融办)

(二)科学保障土地供应。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在安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养老用地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等新增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符合报批条件的可优先报批。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医疗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就近、便捷、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完善社区家庭医生服务制度,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经审批成立的护理院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社保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给予医保(新农合)定点。(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县政府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民生100”工程。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统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完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本辖区内户籍且居住在本辖区内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县城区居住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三是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县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工作运行经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完善养老补贴支持政策。县政府制定扶持社会力量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补贴政策。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资金投入合力,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经考评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通过改扩建规摸达到一定标准的,减半资助;补助总额限额为70万元。同时,每收住一名本县户籍60岁以上老人,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完善基本养老补贴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护理补贴制度以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制定补贴标准,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六)建立养老机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全县统一、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为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风险保护。所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费由政府承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建立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为全县“三无”老人、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特困老人购买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鼓励引导社会老年人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七)落实税费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政府财政购买。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居民生活类用电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台、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

(八)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补贴和岗位补贴。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学校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经职业技能鉴定为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养老机构之间的工作交流和沟通,可成立养老机构协会,定期召开交流会,促进养老机构整体行业应对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九)高度重视精神关爱。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和社区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大力倡导志愿精神,充分发挥志愿者和老年人组织作用,鼓励医生、心理咨询师等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县老龄办、团县委、县文明办)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县政府牵头,县财政、发改、民政、人社、住建、规划、卫计、国土资源、税务、金融办、老龄等部门参与的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统筹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好老年人权益。发改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发改、财政、统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要依据其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从2016年起,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范畴,由民政部门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督查考核。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汝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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