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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城县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10月26日 10:46来源:水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水城县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水城县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城县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根据《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医疗精准扶贫十条〉的通知》(水党办发〔2017〕1号)和《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7年-2019年)〉的通知》(水党办发〔2017〕121号)规定,结合水城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扶贫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县级财政预算、个人捐助、企业捐助、慈善机构募捐等共同筹集的基金。

第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审核医疗扶贫救助对象产生医药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完毕后向县财政局提交审核结果。县财政局依据相关财政法规对水城县医疗扶贫救助基金进行监管,并根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拔款申请或县医疗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将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水城支公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所或保障对象。

第五条 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的任务是:努力提高水城县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六条 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为:

(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以下未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6.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7.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8.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9.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由县财政局设立“水城县医疗扶贫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该基金账户日常资金往来核算,设专人专账管理。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医疗扶贫救助制度和管理方案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终前,应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医疗扶贫救助对象审核汇总,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在15日内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复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由县财政局预算一定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干部职工个人捐赠扶贫资金,企业捐助,红十字会动员社会捐助等各类慈善募捐资金。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单位、企业、个人捐赠收入及捐助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医疗救助人数资助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精准医疗扶贫救助对象的捐赠或捐助收入及经县财政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设立“水城县医疗扶贫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不设立其他过渡户,基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或捐助资金后,应向捐赠或捐助方开具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医疗扶贫救助方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更改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对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认定的医疗扶贫救助目标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扶助等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县医疗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给予医疗扶贫救助基金救助。

第十九条 对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认定的医疗扶贫救助目标对象,就医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扶助报销后,保外费用和因大病长期住院产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含一名陪护人员)等仍然过高,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特殊人群,由患者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级卫生医疗机构核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县医疗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给予医疗扶贫基金救助。

第二十条 医疗扶贫救助基金可执行预付制,目标对象因病情需要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垫支医疗费的,需开具市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申请表,由患者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级卫生医疗机构核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县医疗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县财政局直接从医疗扶贫基金中借款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排公职人员直接对接医疗机构进行款项预付、监管和结算,报销结束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所借资金全部归还到县财政局医疗扶贫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患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经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扶助等报销后,剩余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高于本人家庭12个月总收入的50%,导致家庭致贫或返贫,由患者本人申请,村(居)委会、乡级卫生医疗机构及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县医疗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给予医疗扶贫基金救助。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支出大于收入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向县财政局申请增加预算;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户是指县财政局按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核算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来自财政拔入的医疗扶贫救助基金;接收来自单位、企业、个人的捐款;接收来自该户的利息收入;支出医疗扶贫救助基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由县财政局从国库直接划入专户,单位、企业、个人的捐款直接由捐赠方划入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专户。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救助金发放或预付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水城县民生监督云”大数据平台。

第三十一条 扶贫、卫生计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医疗精准扶贫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纪律及法律法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截留、挤占、挪用、虚报、贪污基金;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未按时足额将所借资金归还;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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