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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区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26日 17:19来源: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推进离石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脱贫难的问题,破解扶贫融资瓶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据《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2014—2018年实施方案和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晋开发办〔2014〕15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开发办〔2016〕82号)、《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充办法》(晋开发办〔2016〕104号)和《关于“五位一体”推进全省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银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贷支持模式

(一)直接支持模式。贫困户向银行机构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由贫困户自主使用,通过自主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实现增收脱贫。扶贫小额信贷用于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林果业、畜牧业、中药材、小杂粮、设施园艺、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维修、加工、餐饮、小商店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项目,以解决有意愿、有能力但缺资金的贫困户通过贷款实现自我发展或合作经营。

(二)间接带动模式。贫困户向银行机构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通过与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实施主体签订带动帮扶协议,由实施主体实际使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并及时替贫困户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采取“6+1”的利益分配模式(即:贫困户与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帮扶协议获得不低于贷款额度6%的收益,贫困村集体获得不低于贷款额度1%的收益),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贫困户增收脱贫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破零。间接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1、“五位一体”小额信贷模式: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

2、“四位一体”小额信贷模式:政府+银行+实施主体+贫困户。

二、贷款对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于间接带动模式,贫困户和实施主体为共同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期限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的贷款。

四、还款方式

按照贷款银行内部规定执行。

五、利息和保费补贴

1、利息补贴标准。财政扶贫资金按基础利率给予贴息,扶贫小额信贷实际年利率高于5%时,按5%利率贴息,超出部分由使用主体支付;实际年利率低于5%时,按实际利率贴息。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2、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五位一体”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为每年贷款额的1.5%,全部由财政补贴。

3、补贴对象及时间。对当年直接贷款和“四位一体”信贷的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户到实施主体;对“五位一体”信贷的贴息资金和保费补贴到实施主体,考虑到办理贷款手续时因贫困户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采取贷后补办保险和补贴保费。区财政、扶贫部门对当年贷款利息和保费每季度补贴一次,对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应贴尽贴”。

六、风险管理

(一)评级授信。由区政府推动协调金融机构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集中信用评定和评级授信,金融机构尽快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授信工作。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对政府推荐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实施主体的市场前景、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效益等方面组织开展信贷风险评估审核。

(二)风险保障。区财政注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建立“资金池”,由区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政府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向银行注入风险补偿金,银行按照1:8的比例放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

1、直接贷款风险保障。对不参加保证保险的直接贷款仍执行现有相关政策,即出现风险后,贫困户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且连续追索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且连续追索六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划拨风险补偿金申请,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划拨补偿事宜。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

2、间接贷款风险保障。

(1)“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一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保险公司、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承担风险损失比例分别为70%、20%、10%。二是建立风险叫停追偿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8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金额/总贷款金额)达到5%时,暂停新增业务,对已发放而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仍由保险公司、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银行分别按70%、20%、10%承担贷款损失补偿。通过政府配合银行、保险公司完成催收追偿以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赔付率低于80%且对应贷款逾期率低于5%时,方可继续开办新业务。三是建立赔付封顶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50%时,保险公司停止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封顶后,对已发放而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金不再实行限额管理。

(2)“四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个月以上,政府配合银行向实施主体催收追偿,如果发生追偿未果情况,银行机构要启动法律程序,首先对实施主体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有效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抵作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

对直接贷款贫困户和间接贷款实施主体发生的恶意欠贷,在追索未果后进行法律追诉。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快、加大对拖欠、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款人和实施主体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签订协议

1、区金融办、扶贫办要与银行机构签订扶贫小额贷款合作协议,与保险机构签订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2、对贫困户直接贷款,贫困户要与银行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对于间接贷款,贫困户与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协议,贫困户和实施主体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银行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贫困户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和委托扣款协议;实施主体与银行签订还款合同。

八、贷款程序

(一)贫困户直接贷款。

1、村乡审核推荐。

(1)贫困户申请。贫困户提出贷款支持发展计划,写清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明确贷款用途,申请人签字后报村委会。

(2)村委会初审。对贫困户家庭信用评价,对贫困户要实施的项目能力、规模、市场等进行初审,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审核。对贫困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准,对支持发展项目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本区域扶贫产业发展规划。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统一推荐给银行机构。

2、银行审定。银行对照区扶贫办提供的贫困人口信息,对贫困户承贷条件审核评估,与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签订贷款协议并进行贷款支持。

(二)间接贷款。由乡镇(街道)和农委、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农经局等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实施主体,区政府选择确定一批具有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作为带动扶贫的实施主体,列出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金融、保险部门推荐,由金融、保险部门组织考察评估其信贷保障能力。具体程序为:

1、村乡审核推荐。

(1)提出申请。贫困户与实施主体提出共同贷款申请,提出贷款支持发展计划,写清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明确贷款用途;签订帮扶协议(必须明确实施主体支付贫困户的年保底收入及支付时间、明确实施主体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贫困户与实施主体双方签字盖章后报村委会。

(2)村委会初审。对贫困户与实施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初审,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

(3)乡镇审核。对贫困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准;对支持发展项目和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本区域扶贫产业发展规划,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合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统一推荐给银行机构。

2、银行、保险审定。银行与保险对照区扶贫办提供的贫困人口信息,对贫困户承贷条件进行审核;对与贫困户帮扶的共同贷款企业的承贷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为实施主体办理保证保险,银行与贫困户和实施主体签订共同贷款协议并进行贷款支持。

九、贴息程序

(一)直接贷款。

1、提供贴息依据。本息还清后,贫困户持贷款合同、还款收据和利息清单等贴息依据交付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统一将贴息依据统一上交区扶贫办进行贴息核算。

2、贴息核算。区扶贫办根据贴息标准以乡镇(街道)分村分户核算贴息资金。

3、拨付贴息资金。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以乡镇(街道)下拨贴息资金。

4、贴息资金到户。乡镇(街道)将贴息资金分发到户。

(二)间接贷款。

1、提供贴息依据。本息还清后,实施主体持帮扶协议、还款收据、利息清单和贫困户受益依据等贴息依据一并交付区扶贫办。

2、贴息核算。区扶贫办根据贴息标准核算贴息资金。

3、拨付贴息资金。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贴息资金下拨给实施主体。

十、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了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统一领导,我区成立金融扶贫专项工作领导组,协调扶贫、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积极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脱贫成效考核范围。区扶贫办要确保贷款对象精准,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贫困户名录及详细信息并及时更新;区财政局要做好风险补偿、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政策补贴工作;区金融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统筹协调、信贷研判、调度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所涉村乡、区农委、经信局、农经中心、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做好实施主体审核推荐工作;银行机构要对贫困户与实施主体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于每月底将本月的贷款情况报送区金融办、扶贫办;保险机构要联合银行机构对实施主体开展风险审核评估工作,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降低保险费率;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集中进行审核批拨;村乡两级要专门成立信贷服务组织,负责组织贫困户贷款办理,与实施主体、金融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等事项;在推荐贷款时要对贫困户家庭及信用评价、是否符合扶贫产业发展规划和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严格把关。驻村扶贫工作队、帮扶责任人、村“两委”以及第一书记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全过程跟踪监督,随时掌握贫困户和实施主体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状况,做好预警预报工作,以防贷款挪作它用、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不良情况的发生;对没有按贷款约定发展项目和更改贷款用途的,及时上报。

2、强化调度,严格考核。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制度,银行机构要确定专人于每月底前向区金融办和扶贫办报送上月贷款情况。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将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金融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金融部门约谈问责。

3、优化服务,简化程序。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具有对象的精准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银行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有别于普通客户、一般信贷产品的政策措施和发放程序,简化贷款程序,优化贷款环境、降低贷款利率,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发放贷款。

4、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区金融、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贷银行和保险部门要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政银保三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严防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宣传引导,培育诚信。各乡镇(街道)要组织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会同银行机构进村入户,大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贫困户政策知晓率,引导贫困户通过贷款支持发展产业增收脱贫。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金融支持贫困群众发展促增收的良好氛围。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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