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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镇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房屋门面出租适用最低计税价格的通告

2017年10月27日 14:17来源:镇远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税收征管工作和房屋门面出租纳税申报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镇远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适用最低计税价格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镇远县城区县政府所在地,即氵舞阳镇12个社区所辖区域。

(二)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内纳税人房屋门面出租和视同出租等情形。

二、征管办法

纳税人持房屋门面出租资料要件,到镇远县政府政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与最低租金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当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租金计税价格核定征税。

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营业用房,以司法裁决的价格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三、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核定

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和《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黔价综发〔2011〕135号)规定,由镇远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我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评估得出的结果进行调查测算。在此基础上,组织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等相关部门及县城区11个社区代表以听证会的形式组织价格听证,形成镇远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

四、相关责任

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办理房屋门面出租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五、争议处理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该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上发生争议的,按照《镇远县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在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

镇远县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相关规定,结合镇远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内所有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镇远县范围内出租房屋门面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租金计税价格存在异议,且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大厅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税务机关制作《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计税价格。

第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收到税务机关的提请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房屋租金计税价格认定。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附上相关房产资料。

(二)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价格认证中心对有异议(争议)的标的进行查看、调查、综合测算,作出价格认定。

(四)价格认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书》(与税务机关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计税价格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

第八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门面出租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远县地方税务局、镇远县国家税务局、镇远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处理。

附件2

镇远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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