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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发〔2017〕9号

2017年10月30日 10:56来源:南昌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印发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于2017年5月4日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5〕17号)的文件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改革、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完善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多样性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县城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到2018年,全县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力争到2020年全县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50张。

——服务产业初具规模。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的就业岗位逐步增多;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业品牌。

——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不断增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树立,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1.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养老设施发展任务、空间布局、规划选址、建设类型、建设时序等内容,并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划建筑面积的1‰比例确定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域可根据条件适当调高比例。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城建规划部门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覆盖,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到2020年,全县建成325个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其中:城镇社区68个、乡镇级19个、农村社区238个。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农村老年协会等,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加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尽快建成床位数不少于200张的综合型养老机构,并具备临终关怀等功能。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综合发挥公共设施作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力度,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2.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研究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造成为养老机构的房屋应符合相关消防等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各级发改、国土、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给予大力支持,方便办证。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推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3.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通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家庭之间的多方式结合,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应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

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人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优先纳入县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范围及设置审批。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机构对口联系制度,实施定期巡诊、检查等,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健全医疗保险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4.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养老事业发展公益性岗位制度。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工作力量,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使养老服务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建立上升通道制度,到2020年,培训300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

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以“建制度、进社区、做帮扶”为重点,以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全县城镇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鼓励引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5.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加大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和平台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效率和水平。依托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县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城镇社区普遍建立以养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等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

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

6.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服务,不断拓展多样化服务,进一步繁荣老年人消费市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投资生活照料、用品用具、健康服务、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企业向养老服务延伸,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产品;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人传播网络,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支持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候鸟式”的养老服务新模式,依托我县绿色生态、特色农庄等资源打造休闲养老基地。

二、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1.优先保障养老用地的合理需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保障其合理的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可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县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县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及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二)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三)贷款融资政策。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四)增加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租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租期5年(含)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15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对连续入住民办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200元给予民办福利机构运营补助,补助3年。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助10万元,乡镇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助8万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奖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服务功能、服务时间、服务面积不同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贴,上述补助资金市与县按4:6的比例承担。

(五)“医养融合”政策。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可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查检、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就业用工政策。对与本县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推行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建立支持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的制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到2018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80%、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建立养老事业发展公益性岗位制度,按照每百名老人设置1—2个政府公益性岗位的要求,至2020年,在全县所有养老福利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配置公益性岗位。

(七)老年人福利政策。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政府供养水平,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贴,对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给予适当的补贴。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八)风险防范政策。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县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计委、城建、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拓宽投资渠道。要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设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以专项资金引领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和银行信贷加大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县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市场,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推动养老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开放,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三)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驻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江西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构建具有县域特色的现代养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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