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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7〕95号

2017年10月30日 11:11来源:南昌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南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7〕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南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南昌市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洪财农〔2005〕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省、市、县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贫困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县本级安排的用于支持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县扶贫部门具体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五条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六条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条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的目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破解贫困户增收难题,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和乡村电商等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优惠补助;大力支持光伏扶贫等资产收益扶贫,提升贫困户收入托底水平。

(二)围绕改善扶贫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贫村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小学、医疗站点建设改造、完善配套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补助。

(四)围绕缓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因病致贫造成的经济和生活压力,对有长期慢性病、大病、重病或意外致伤致残的贫困户必要的生活补助。

(五)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户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际列支项目管理费外,省、市、县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安排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以外的村民住房;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制定年度财政扶贫开发项目计划。项目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财政根据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至乡镇(管委会、管理处)。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谁申报、谁负责。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项目所在地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实行乡级报账制,资金按5:3:2比例拨付,即完成项目招标并开工后,按合同金额拨付50%,项目完工验收后拨付30%,剩余款项除质保金外竣工决算评审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乡镇(管委会、管理处)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管委会、管理处)作为项目实施业主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和扶贫办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中期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二)县扶贫办按照发展规划,做好项目评选、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

(三)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管理控制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二)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条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财政、扶贫等部门要配合审计、专员办、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所述条款内容若与今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相抵触,则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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