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11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县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15元提高到555元。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2018年度新农合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180元。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合个人不缴费,由县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四、要认真做好比对工作,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参合参保;要尽快收缴2018年参合群众个人费用,按时将收缴费款上缴至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