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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31日 13:45来源:抚顺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抚顺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马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抚顺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确认工作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34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17〕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专业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产业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核心,以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手段,促进优化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地区生态安全。

二、依法关闭或搬迁范围

位于大伙房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上马镇行政区域内的3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49家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成立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上马镇政府、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公安局、县动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电中心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上马镇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上马镇政府:作为此次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做好禁养区内依法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相关工作和相关材料的建档。

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关闭或搬迁具体工作的督促落实;负责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咨询和行政执法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禁养区划定及相关搬迁和关闭工作的资金支持及资金运行建档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配合评估公司做好确定禁养区确需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土地权属等相关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配合评估公司做好确定禁养区确需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房屋权属等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上马镇政府完成禁养区内的搬迁、关闭工作,做好群体事件防控工作。

县动监局:负责提供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名单及基本情况;负责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中涉及动物卫生监管方面的政策咨询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配合评估公司做好确定禁养区确需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林地权属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期间,对市场流通肉制品开展集中整治,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县广电中心:负责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媒体监控和应对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努力营造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20日-6月20日)

调查摸底。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动监局、上马镇配合,对已确认上报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4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48家养殖专业户的饲养环境、不动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6月21日-12月10日)

1.停止养殖活动

由县环保局牵头、上马镇政府配合,对准备实施关闭或搬迁的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停止禁养区内符合关闭或搬迁条件的饲养场户一切养殖活动。

2.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

按照“广泛宣传、逐步推进、先易后难、全面开展”的工作思路,视县级财政实际情况,力争在2017年年末,搬迁3家规模养殖场,其它养殖场户视县级财力和群众反响,尽量完成搬迁或关闭工作。评估、补偿及搬迁等具体工作由上马镇政府负责,搬迁结束后由上马镇政府负责指导养殖场(户),注销或变更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拆除养殖设施、清除养殖粪便、饲料、转移畜禽、平整土地等相关工作。

(三)验收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搬迁工作结束后,由上马镇政府负责对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影视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建档,资金情况由县财政局负责建档,建档内容要涵盖此次依法关闭和搬迁工作的各项工作内容,归档结束后,档案移交县档案局存档。县政府将于12月15日前,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搬迁及善后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搬迁关闭面积弄虚作假,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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