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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31日 14:16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安福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功山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福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0日

安福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精神,全面有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区域管辖、行业主管、统筹监管的分类管理办法,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坚持“履职尽责、预防为主,健全机制和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章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全县土木、建筑、水利设施、公路桥梁、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等政府招投标工程项目均须按要求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为非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施工单位按中标价的3%缴纳保证金;投资主体为财政资金的,施工单位按中标价的3%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则须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对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银行代发或近3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超过规定缴存额的20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县劳动监察局负责收取、管理和退还。

第六条 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情况设为有关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证明方可办理招投标保证金退还、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屋出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不低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缴交单位申请,公示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全额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活期利息。

第三章 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银行代发制度

第九条 各类企业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水利工程承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第十条 各类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帐管理,以实名制为所有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由银行逐月进行工资代发,并接受县劳动监察部门工资监管互联网系统的实时监督。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督促用人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到位,不得以未按期收到合同约定工程款等理由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四章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财政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县财政部门在工程款拨付至60%以后,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应先由县劳动监察部门审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所拨付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县劳动监察局要迅速介入,跟踪并查实已拨付工程款的去向,督促企业将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经劳动监察部门查证的欠薪事实,可以直接使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县属单位担保农民工保证金的项目,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划拨该项目专项资金或该单位有关经费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承接工程的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建立健全企业欠薪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经查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由招投标部门暂停其招投标资格,直至清除出我县水利工程、建筑市场。

第十七条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动用工资保证金情况纳入企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整改的,或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 建立健全联合治理欠薪行为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成员单位为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安监局、县人民银行、县信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城投公司、县总工会、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各行业领域欠薪问题,形成全县治理欠薪的工作合力。

第十九条 实行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考评制度,将项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以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全县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第二十条 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用工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依法查处力度。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主管部门要建立处置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以讨要工资为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县人社部门所移交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尽力尽快确保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并由县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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