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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2017年“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06日 15:53来源:嘉祥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嘉祥县2017年“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中央、省市的散煤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28号)要求,做好我县2017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有效防控散煤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促进生态嘉祥建设。现就2017年度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嘉祥县2017年“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摄图网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强散煤治理工作总体要求,总结推广去年以来散煤治理好的经验做法,坚持洁净型煤(含蜂窝煤)、兰炭和优质无烟煤推广并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积极动员各方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检查,对全县城区和镇街驻地实施“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的居民生活用煤开展清洁化替代,实现全县民用散煤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市、县两级列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引导扶持多模式发展,为居民提供购进、分装、配送等“一条龙”服务,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监管、核查。项目结束后落实资金补贴

(二)坚持典型引路与居民自愿相结合。根据居民的生活习惯和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推广型煤、蜂窝煤、兰炭、优质无烟煤等清洁煤,尊重居民选择,选取合适的清洁煤替代模式。

(三)以点代面和全面推进相结合。在去年各镇街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

三、任务目标

在各镇街实施“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煤开展清洁化替代,2017年全县计划推广清洁煤2万吨。(各镇街清洁煤推广计划见附件2)。

四、主要工作和时限要求

(一)部署发动(8月至9月初)

1.县政府召开全县散煤治理工作会议,下达清洁煤推广任务,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2017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2.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召开散煤治理工作会议,将推广任务分解到各村(居委会),层层签订2017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3.县新闻媒体以专题、专栏等形式,加大对清洁煤推广工作及典型的宣传力度。

(二)建设配送体系、落实煤源(8月至9月初)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议标等方式,自主确定清洁煤供应企业,落实煤源,建立本镇(街道)清洁煤配送企业名录,签订清洁煤配送合同和保证清洁煤质量和按时完成推广任务的保证书。9月10号前,各镇(街道)要将确定的配送企业名录报县煤炭局备案。

(三)清洁煤推广和配送(9月至11月15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清洁煤配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各镇(街道)清洁煤储备、煤款预收、配送到户等工作,9月底前,各镇(街道)清洁煤储备、配送到位量不低于计划的50%,10月底前,所有预订和预收煤款的清洁煤全部配送到户。未收取煤款的,要有足够储备,11月15日前必须全部配送入户。

(四)煤质检测(全年)

完善“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的三级煤炭监控机制,供煤企业供应的每一批清洁煤必须附煤质检测报告。县质监部门依据委托对每一批次购进的清洁煤进行抽样检测,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台账。

(五)市场整治(9月上旬前)

煤炭、工商、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9月上旬前,嘉祥主城区(外环路以内)、各镇街驻地已列入气代煤、电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煤炭销售网点,严禁煤炭流入,实现所有煤炭“清零”;其他区域合理布局规划煤炭经营网点,严控散煤销售使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行为,一律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

(六)财政补贴

1.清洁煤补贴标准。每吨补贴2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每吨补贴100元,县财政每吨补贴100元,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另外,县财政按照不少于30元/吨的标准安排村级清洁煤推广奖励费,用于村级清洁煤推广奖励。

2.煤质检测宣传经费。县财政部门要安排煤质抽检、宣传推广经费。

五、责任分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作为本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散煤治理各项工作。要结合实际于9月上旬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指导、督查民用清洁煤的推广使用工作,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财政奖补政策,对各镇街散煤治理工作进行调度、检查。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炭销售企业环评手续进行核查,依法对煤炭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监管,依法对煤炭存储过程中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县质监部门检测机构依据委托对清洁煤质量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散煤治理奖补资金。

县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负责清洁煤配送过程中的清洁煤运输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督导检查。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镇街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对各镇街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排名。县政府对排名后两位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约谈。对先进镇街进行表扬,对违约、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和处罚。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在9月上旬前制定清洁煤推广工作的宣传方案,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网络、手机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LED等多种形式,讲解清洁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对居民用煤安全进行温馨提示,引导居民积极使用洁净型煤、兰炭或优质无烟煤,杜绝使用劣质散煤,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清洁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档案管理。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镇街要进一步完清洁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对涉及散煤治理工作的各类信息资料,建档立卷,存档资料要真实、完整、详尽、准确。档案资料建档情况将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四)加强政策扶持。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清洁煤推广工作开展。县财政要制定清洁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资金补贴程序和使用流程,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审核制度,通过公示、举报、稽查等手段,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县质监部门要加强煤炭质量检测,对购进的每批次煤炭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者,第一次约谈责任企业,第二次取消其供应配送资格。煤炭、工商、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劣质散煤销售点的清理取缔力度,清理取缔所有民用劣质散煤销售点。

(六)搞好服务和技术指导。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清洁煤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后续服务,确保百姓用煤安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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