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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10日 10:52来源:宜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1日

宜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我县是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粮食核心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局部地区存在污染。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3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锦屏镇、盐镇乡、高村乡等乡(镇)为重点着力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严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控新增污染,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我县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实现“富美宜阳”建设目标提供土壤基础和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农用地土壤保护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18年完成,结果报市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逐步开展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我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从污染来源控制、土壤质量提升等方面明确需采取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财政局、工信局等参与)

落实耕地严格保护。严格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将部分受污染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集中在洛河川区两侧建设高标准粮田产业带。(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畜牧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定期开展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畜牧局、工信局、住建局、市政局等参与)

制定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有机质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高留茬还田、麦秸覆盖还田、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青储过腹还田、秸秆堆沤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在中低产田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快实施沃土工程,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和耕地质量。(县农业局牵头,县农机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以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土壤环境保护。依托我县土壤环境质量较好的优势,重点加强粮油生产、培育特色种植等优势产业,大力推动“三品一标”认证。在董王庄乡、赵保镇、上观乡等乡(镇),建设花生高产示范核心区;重点在盐镇乡、高村乡、柳泉镇等乡(镇),建设全国优质烟叶生产基地;以高村乡、盐镇乡为核心,做大做强黑色杂粮产业,推动盐镇乡花辣椒产业发展。推动农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在稳定蔬菜种植面积的同时,突出抓好越夏菜蔬菜基地、设施蔬菜基地、市级标准园建设三大重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登记、记录制度,积极推行农产品“场地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新增50亩以上市级蔬菜标准园5个,国家蔬菜标准园不少于2个,成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烟办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现有调查发现的上观乡、锦屏镇疑似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对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以铬、镉、砷污染为重点,筛选、示范推广适宜的低积累小麦、玉米、特色瓜菜等品种,施用成熟、效果较好的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等,防止污染物进入农产品。(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作为农产品例行监测的重点,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农产品监测机构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等检测仪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2020年底前形成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有序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对调查发现的锦屏镇等疑似重度污染耕地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对重度污染的,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较重的,需对地下水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超标的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采取污染物阻隔等措施防控土壤进一步污染。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将重度污染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对调查评估发现无法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结合农业发展规划,优先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牡丹等花卉苗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通过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等手段,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引诱剂,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推进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在香鹿山镇、赵保镇、莲庄镇等乡(镇)探索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以基层林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在张坞镇、花果山乡、上观乡、赵保镇等乡(镇)林地主要分布区,指导农民林下种植牡丹等花卉,金银花、防风、板蓝根、丹参等药材和香菇、平菇等食用菌,以及养殖鹅、鸡等畜禽,通过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林下种养业发展。(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二)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利用方式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实施;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调查评估报告向县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等参与)

2.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以关闭或搬迁的工矿企业集中分布区域为重点,综合发展改革、工信、环保等部门相关数据,对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停产、关闭或搬迁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小电镀、小化工、小炼焦等“十五小”,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用地,明确企业生产年限、主要污染物、土地利用现状、周边敏感源等信息,将排放砷、镉、铅、铬、汞等重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且尚未开发的企业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订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县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建局参与)

开展疑似污染地块现场勘查。根据建立的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对地块进行现场勘查,通过人员访谈等方式,补充历史企业信息、土地使用权人等信息,2017年底前完成。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将已改作其他用途、地面完全硬化、企业未排放过重点污染物的地块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删除。(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建局参与)

建立优先调查清单。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生产经营年限超过5年、无防渗或隔离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疑似污染地块进行优先调查,建立优先调查清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等参与)

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地块纳入优先调查清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根据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等参与)

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并根据危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地块进行危害评估,划分地块污染风险等级,调查评估报告报县环保局;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污染地块风险分级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优先管控名录中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转移;拟开发利用的要纳入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需开展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在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公开地块历史信息、污染类型、污染面积等基本信息;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工程控制措施,阻止污染扩散或切断暴露途径。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县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三)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明确生态底线、开发边界、基本农田控制区,依托东城产业集聚区、西城文化旅游区、南城商业物流区、北城商住休闲区等发展载体,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工业企业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发展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处置企业。优先将治理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纳入用地指标,鼓励相关企业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或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禁止钢铁、印染、造纸等高耗能、重污染、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进入,限制电解铝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扩建。自2017年11月底前,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3.严格保护未利用地。加强以熊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含花果山国家森林公园)为重心的国土生态屏障的丘陵、荒坡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适度开发森林生态特色旅游,建设用地安排以为旅游服务配套为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公安局、水利局、旅游局、林业局等参与)

4.强化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管理。将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重点区域作为土壤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保护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地和地下矿泉水水源地,以韩城镇、城关镇、香鹿山镇、柳泉镇为重点,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列入禁止建设区范围,控制企业进入,防止污染物排放。(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等参与)

(四)农业污染来源防控

1.合理使用化肥。在全县范围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加强基层农业服务组织建设,通过农技服务站指导、种粮大户示范带动等途径,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在三乡镇、赵保镇、香鹿山镇、白杨镇、董王庄乡、高村乡、上观乡等乡(镇)肥料使用量较大地区,加大有机肥特别是沤制腐熟的农家肥的使用,培肥地力,疏松土壤。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在高村乡、董王庄乡等乡(镇)水果种植区推广“有机肥+配方肥”“果—沼—畜”、“有机肥+水肥一体化”“自然生草+绿肥”等模式;在香鹿山镇蔬菜种植集中区域,推广“有机肥+配方肥”“菜—沼—畜”、“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秸秆生物反应堆”等模式,与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设施,综合利用沼渣沼液。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新型液体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和肥水调控等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林业局等参与)

2.科学施用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逐步建成我县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农业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在盐镇乡、白杨镇、香鹿山镇、张坞镇等乡(镇)的部分村庄,推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技术;在高村乡、香鹿山镇、樊村镇、董王庄乡的部分苹果园、梨园、桃园、葡萄园,以及蔬菜标准园等推广防虫网、灭虫灯、粘虫板等物理防虫设施,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力争到2020年,在全县设立3—5个粮食作物、果园、蔬菜等绿色防控示范区。通过推广低容量喷雾法、静电喷雾法、胶囊化施药法、药辊涂抹法等技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工商局等参与)

3.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柳泉镇、张坞镇等农药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在白杨镇、盐镇乡、高村乡等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依托农资服务部、废品收购站等建立回收站(点),2018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试点方案,2018年底前组织实施,明确试点实施范围、回收方式、处理处置等。充分发挥供销社的宣传教育作用,经销者要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的收集与暂存,选择适合我县的回收、处置方式,在柳泉镇、白杨镇、张坞镇、盐镇乡、高村乡进行试点,逐步推广到其他乡(镇)。农药、农膜生产企业负责其产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处理,鼓励采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材料;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或废弃农膜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予以支持。加强对地膜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鼓励使用加厚地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推广到全县所有乡(镇)。(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参与)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全县范围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定期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质量抽查,规范砷、镉、铜、锌等重金属添加。实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产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优先在韩城镇、莲庄镇、三乡镇、樊村镇、高村乡等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实施。结合畜禽养殖技术培训等,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抗生素、饲料等,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逐步关闭或搬迁我县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场户。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快形成粮饲统筹、农牧结合、养防并重、种养一体的绿色畜牧业发展模式,有机肥产品广泛应用于种植业,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选取3—5家规模养殖场示范推广“养殖-沼气-种植”、“秸秆—养殖—沼气—种植”、“秸秆—沼气—种植”等循环农业模式,逐步推广到全县其他养殖场,建立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运行模式和体系。督促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有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设备,并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

5.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对各灌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摸清灌区内河道环境状况,2018年底前完成我县管理的中型灌区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小型灌区排查,确定各个排污口的准确位置,详细掌握排污口名称、使用排污口的责任单位、水质水量等全面情况。根据排查发现的污染超标灌区,逐步建立我县污灌区清单,明确污灌区面积、分布等信息。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对所有灌区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采取清洁水灌溉等方式;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超标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措施。(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工业污染来源防控

1.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等数据,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等文件规定,以排放重点污染物及周边存在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居民区、基本农田等企业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依据企业生产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安监局等参与)

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监测要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10月底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县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要每年11月底前,对重点监管企业、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安监局等参与)

2.加强涉危企业日常监管。以产业集聚区、锦屏镇、香鹿山镇等为重点,开展全县涉危废企业排查,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建立健全全县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专项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县环保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等参与)

3.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以白杨镇、张坞镇、柳泉镇等地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事先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重点明确残留污染物处置方法和拆除设施设备流向、处理方法,报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县环保局要对企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工信局要将每年落后产能、装备、工艺淘汰计划抄报环保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4.开展矿区土地复垦。以张坞镇飞达矿业、平南矿业、胡灵军铁矿等为重点,逐步开展土地复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复垦为耕地的,要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不能种植食用农产品。(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5.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开展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明确堆存场所位置、经纬度、固体废物来源、堆存量、堆存时间、责任主体等,形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名单,2018年底前完成。对调查发现的堆存场所,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对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采取砌块、路面砖、混凝制品、隔墙板、制水泥、生产石膏板等措施逐步消化利用;对无使用价值或暂时难以处置的固体废物,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环保局、工信局、安监局等参与)

(六)生活污染来源控制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选取3-5个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试点,2017年底前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将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等有害垃圾作为分类的重点,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充分发挥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和回收体系,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再次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开展分类垃圾终端处理体系建设,对餐厨垃圾等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采用厌氧堆肥、发酵;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包装容器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废电池等有害物质要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对收集效果较好的社区或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局牵头,县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等参与)

2.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有关要求,以锦屏镇等乡(镇)工业企业周边、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河流沟渠沿岸、居民聚集区周边、畜禽养殖集中区为重点,对全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堆放点开展排查,2018年底前形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县市政局牵头,县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畜牧局、工信局等参与)

规范垃圾处理处置。逐步开展垃圾堆放点整治,根据排查结果,对距离基本农田和居民点较近且环境风险较高的,优先制定环境风险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以生活垃圾为主的堆放点,对具备条件的,通过建设垂直帷幕防渗、沼气导排、渗滤液处理等就地整治,并采取绿化隔离带、防飞散等措施;不具备就地整治条件的,要对垃圾及时进行清运或建设垃圾中转站等。以建筑垃圾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的,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覆土、种植植被、树木等措施,面积较大的,可绿化形成公园;可回收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理;存在危险废物的,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以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的,指导农民通过堆沤还田等措施进行处理。定期对垃圾堆放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测。力争到2020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市政局牵头,县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畜牧局、工信局等参与)

3.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建筑垃圾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建立我县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并与市级平台对接,落实建筑垃圾联动管控机制。围绕重点施工地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进行分类、筛选和资源化预处理,开展一批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根据建筑垃圾特点,选择合适的再生利用工艺,对废金属采取重新回炉加工制钢材;对废竹木、木屑等制造人造板材;对碎砖、混凝土块等废料,经破碎后可直接用于砌筑砂浆、灰砂浆,或制作砌块等建材产品。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县市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七)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在建立污染地块清单的同时,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设计。筛选治理与修复项目。根据受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以镉、砷、铬重金属污染为重点,将农产品超标的受污染耕地、拟开发利用或环境风险较高的污染地块纳入治理与修复清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探索治理与修复主要技术模式。积极申请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在锦屏镇镉砷污染耕地开展“螯合剂+超富集植物”修复模式试点,探索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修复目标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工程监管、成效评估等有效技术模式。建设用地要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针对不同污染类型采用物理、化学工程等技术措施进行修复,达到国家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后方能进行施工建设。对纳入治理与修复清单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强化专家论证制度,组织对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工商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八)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1.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对详查点位进行现场核查,补充信息调查表。加强详查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转等方面开展培训,确保质量统一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2.配合建立市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耕地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在洛河川区两侧的韩城镇、柳泉镇、莲庄镇、三乡镇等乡(镇)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以及畜禽养殖集中区域、果蔬标准园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按照市级统一部署,每5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基础点位监测,每年开展1次风险点位监测。加强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等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监管执法设备;定期开展监测人员培训,重点提升土壤采样、前处理、数据处理与统计能力。到2020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3.推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结合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配合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定期上传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环保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涉重企业监管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成效评估等任务实施进展等信息。(县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4.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将重点任务以项目形式予以分解落实,加强项目储备能力。项目库主要包括污染源头控制、基础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子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单位、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资金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信息。将项目库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从问题解决的紧迫性、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等方面,将项目分为优先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实施方案的主体,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成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县环保局要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依托我县农产品资源和农业发展优势,建立农业招商引资数据库,加强对外推介力度,吸引相关农业企业入驻。同时,要强化招商引资举措,积极引进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强的农业“龙头”项目,有目的、有计划的加强与国内知名企业对接联系。(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招商局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每年公布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环保局可通过官网、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发布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等参与)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以及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治理修复等过程进行监督。各乡镇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市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严防渗坑污染问题的出现,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生产、经营活动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工商局、工信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宜阳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移动网络、专题讲座等,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市政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重点监管各乡镇基本农田,城关、锦屏、香鹿山等城镇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市政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明确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提高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农业、住建、市政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将土壤环境事件纳入现有应急预案,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市政局、安监局等参与)

2.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县财政局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支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申请省级试点项目。(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信局等参与)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严格目标考核

1.建立评估考核制度。每年12月底前对各乡(镇)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2.明确部门职责。县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国土局负责耕地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市政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工信局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林业局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科技、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所辖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乡(镇)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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