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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扶贫金融信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11月13日 10:24来源:安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安县政办〔2017〕93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扶贫金融信贷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县扶贫金融信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日

安阳县扶贫金融信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金融扶贫改革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创新金融扶贫模式,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带动贫困户稳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金融支持、风险保障、产业发展、贫困户收益。

二、贷款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带贫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扶贫贷款方式及用途

(一)精准扶贫农户小额贷款

1.贷款方式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贷款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授信额度上限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入股带贫企业实现脱贫增收。如果贫困户致富能力强且有意愿发展产业项目的,经乡镇(办事处)、银行调查审核后予以贷款支持。为增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授信能力和还款保障,贫困户需要在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费率为3%,保费由在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乡镇(办事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贷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结清。

2.带贫标准

贷款贫困人口每向带贫企业入股5万元,带贫企业要保证带动一个贫困人口(所选贫困人口需经乡镇政府、办事处确认并报县扶贫办审核备案)每年实现3000元的股金收入,贷款利息由用款带贫企业支付;贫困人口有劳动能力且与企业达成就业意向的,年工资收入不低于5000元。

(二)带贫企业贷款

1.贷款方式

带贫企业贷款扶持对象为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授信额度根据贷款企业的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周期和实际需求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投资规模的20%-30%。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为增强带贫企业的授信能力和还款保障,带贫企业需要在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费率为3%,保费由在带贫企业所在乡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贷款按月付息,年末还本5%,到期还本结清。

2.带贫方式

可采取进场务工、合作经营、入股分红等形式,实现带贫效果。具体带贫农户和带贫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结合脱贫需要,会同项目单位和当地村共同确定,优先在本村或本乡镇内选择带贫户。

3.带贫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贷款5万元,要带动1个贫困人口(所选贫困人口需经乡镇政府(办事处)确认并报县扶贫办审核备案),贫困人口无就业能力的,带贫企业要保证带动贫困人口实现年收入1600元;贫困人口有劳动能力且与企业达成就业意向的,年工资收入不低于5000元。

四、操作流程

(一)乡镇(办事处)、村收集提供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资金需求信息。贫困户向当地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由村两委、第一书记(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先期调查,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带贫经营主体直接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贫困户、带贫企业的资格及贷款需求、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对需要帮扶脱贫的贫困户,要搞好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带贫经营主体的对接;对带贫企业的贷款,要搞好其与贫困户的对接,对接成功方能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将资料报送银行、保险公司审核。

(二)金融部门根据乡镇(办事处)提供的资金需求信息深入乡村调查核实。金融部门接到乡镇(办事处)汇总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后,按信贷流程和业务流程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贷款资料。

(三)金融部门落实贷款。金融部门根据贷款对象的调查审核结果,对审核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信息及时反馈给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汇总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及带贫的贫困户信息报送县扶贫办备案把关,经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后金融部门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对审核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可不予发放,退回各乡镇(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各方职责

(一)各级政府

1.设立县级风险补偿金。县政府拿出财政资金500万元、各乡镇(办事处)拿出资金1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金,为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乡镇(办事处)、参与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按照20%、10%、20%和50%的比例分担风险。

2.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县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的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贷款,经过县扶贫办认定带贫企业履行带贫协议、实现带贫效果后,县级财政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3.建立贷款追偿机制。借款主体逾期未归还本息,经多次催交无果,逾期超过70日仍未收回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银行进行催收。由公检法依法对恶意骗贷、赖账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恶意违约者采取记入“老赖名单”等惩戒措施。

4.县扶贫办对各乡镇(办事处)申报的贷款对象做好审核备案和统计,并负责监督带贫企业带贫协议履行及带贫效果实现情况。

5.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金融扶贫服务机构,按照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筛选确定辖区内贷款对象、带贫企业和带贫模式,并组织签订政府、企业、贫困户之间的三方带贫协议,明确带贫的贫困户信息和年收益标准,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在本乡镇推广农业保险,确保在保率达到80%以上,同时做好辖区内的带贫产业培育发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扶贫贷款申报统计、监督带贫企业严格履行带贫协议、协助银行回收贷款等工作。

(二)银行

1.加大银行信贷规模。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额度发放贷款。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2.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按国家规定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3.优化金融服务。银行应安排专人,主动与乡镇(办事处)对接,必要时到乡镇(办事处)、村现场办公。各贷款行要于每月6日之前将上月纳入统计范围的贷款数据报送至县扶贫部门,由县扶贫办汇总按程序上报,各贷款行报送数据要服从县扶贫办的统计需要,具体报送的格式由县扶贫办牵头,会同各贷款行协商确定,相关金融机构与带贫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应附所带贫困户基本信息。

(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进行信用保证保险,保费费率为3%,保费由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所在乡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四)借款主体

1.借款主体应符合金融扶贫贷款的要求。

2.自愿申请贷款并自己使用,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3.带贫企业坚持把带动贫困户增收作为企业产业扶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

4.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5.自觉接受并配合政府、银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六、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三级联动,为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贫困户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坚持信用与信贷相结合,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给予增加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款、服务上门。对失信户、失信企业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并在享受扶贫等领域优惠政策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乡镇扶贫类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扶贫类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生态和促进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符合当地发展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带动激发贫困农户内生动力,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乡镇(办事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县金融办要加强金融扶贫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的筹措、拨付以及监管,并根据脱贫攻坚工作安排做好财政贴息办法的制定及落实工作;县人行要牵头做好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支农、支小再贷款规模的协调力度,并指导各参与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和优化金融服务;县发改委、县农业畜牧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做好龙头企业培育及与金融部门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对接工作;各银行要配合县人行及各单位做好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贫困户、带贫企业视同正常贷款纳入贷款操作系统管理,开展入户调查,完善贷款资料,办理贷款手续,加强贷后管理。银行及经办人员对贷款手续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做好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扶贫办、金融办、财政局、各乡镇(办事处)提供贷款发放到户、到期回收、结息信息。

(二)优化服务,简化程序。各金融机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积极履行社会扶贫责任,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贷款意见发放贷款,不得随意抬高贷款门槛。

(三)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县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人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金融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银政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宣传引导,培育诚信。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干部和贫困户对各扶贫信贷产品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申请表

2.带贫企业贷款申请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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