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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7年11月13日 15:29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乌兰察布市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6〕125号)精神,加快我市普惠金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普惠金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推进、与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同步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立足我市实际,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区中上游水平。

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苏木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创业农牧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牧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牧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体系

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

(一)发挥信贷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

积极推动和引进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机构入驻我市,促进行业有序竞争,为行业经营注入活力。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总行提高对我市地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额度,重点支持“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不断增强资金投放能力。各商业银行要建立适应“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专营机构和运营机制。建立健全对银行业机构的“三农三牧”和小微贷款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其加强信贷投放。

(二)努力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

建立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项目库,完善多元化直接融资服务体系。组织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专业的上市辅导团队,对挂牌企业进行梳理和分类,对发展阶段规模的挂牌企业提供咨询、改制、孵化等定制式服务。挖掘优质企业和项目,利用私募股权、股权众筹、私募债券、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全力推进股权、债券融资平台建设,不断扩大融资规模;鼓励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农业经营企业以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银行间发行二级资本工具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

全面开展与股权交易、基金、信托、保险、证券、租赁等机构的对接合作,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引进域外各类产业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机构入驻我市,完善投资服务体系。推动我市优势产品更好的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降低风险。积极探索期货市场与“三农三牧”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对接,推动我市优势绿色农畜产品(马铃薯、肉羊等)成为期货品种。

(三)切实发挥保险业保障功能

鼓励各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服务范围,研发农作物、畜产品等领域的特色保险产品。在继续扩大传统政策性险种的基础上,稳步扩大特色险种的保险覆盖面。建立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救助模式,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的抵御能力。推动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探索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积极争取自治区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推动支持涉农保险机构加强与苏木乡(镇)政府合作,以我市分支机构为依托,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在苏木乡(镇)建立“三农三牧”保险基层服务站,提高投保服务、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利用开发金融优势,支持贫困旗县(市、区)扶贫开发、现代农牧业、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充分发挥扶贫再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扩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贫困旗县(市、区)“三农三牧”发展提供期限长、成本低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商业银行要结合我市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大力开展对金融扶贫的产品、服务创新。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牧区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牧民的金融纽带,要主动作为,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创新金融扶贫模式。推进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和农信”公益性小额贷款在我市各旗县的全覆盖工作,充分发挥其在金融扶贫中的积极作用。

(五)发展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从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网点增设等方面,支持乌兰察布农商银行、察右前旗农商银行、各农村信用联社和各村镇银行加快发展,增强其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推进农信社改制为商业银行,提高其服务地方发展的能力。加快乌兰察布市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各类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机构入驻我市。

三、创新普惠金融服务

(一)构建专业化普惠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设立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中心,整合评估、担保、物权认证及流转等金融元素进入中心开展工作,为农牧民提供综合性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发展面向农牧业的商业保理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开发农牧户理财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服务产品,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在农村牧区开展业务。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通过整合聚集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现有或正在筹建的投融资平台、担保、产权交易及助保金类等地方金融服务资源,形成金融产业服务集群,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一站式、一体化服务。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推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完成试点地区的确权登记办证,搭建流转交易平台,推进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有效盘活农牧民实际拥有的担保物权和资产收益权。推动财政资金补贴“两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缓释机制,激发“两权抵押”信贷产品创新。

积极引导农村牧区房舍、土地、草场、林地、水利设施、农业知识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及活体等动产有序流转,促进农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探索涉农涉牧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通过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大力开展股权、债权质押等创新服务,有效解决企业担保抵押不足的问题。探索开展活禽动产抵押、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服务,并积极开展供应链、应收账款、保理及原材料质押业务,支持小微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创新开展涉农“助保金”类业务,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全覆盖。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机制。加强与期货机构的战略合作,通过积极争取设立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增设期货交割库,培育开发特色期货品种等方式开展期货交易。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扩展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牧区的辐射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优势,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规范众筹、网贷等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提高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涉牧金融机构探索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引导和调动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农牧业示范区、特色优势产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设施装备和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继续加大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等贴息贷款的支持力度,努力扩大覆盖面。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门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额信用贷款和民生领域的资金投放。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提供依法合规、操作简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

(五)探索设立面向“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府引导基金

探索设立政府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注资、为“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等金融服务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县域、苏木乡镇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抓好支农、支牧、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的落实,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进行单独考核。完善以财政、税收、货币和产业政策有机结合的长期化、制度化的农村牧区金融和小微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财政与金融合作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切实改进对农牧民工、农村牧区妇女、少数民族等群体的金融服务。建立有利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壮大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充分利用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措施增加普惠金融资金来源。

四、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服务主体权益保护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加大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创业农牧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严厉打击金融欺诈、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四)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权益保护

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引导普惠金融产业加快发展。加大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综合考虑贷款余额、存贷比、国有企业融资等因素制订考核办法,并与财政性存款挂钩,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资金的联动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制度。

(二)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全面落实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担保业现状,力争把我市融资担保业做大做强,提高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服务的能力。一是把市汇元担保公司打造成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集团,同时在每个旗县设立1个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市汇元担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二是优化全市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布局,先行推动空白旗县(市、区)设立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实现旗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100%覆盖。

(三)加快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向旗县、乡镇延伸机构、增设网点,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环境。推动银行业延伸服务范围,改善居民金融服务,使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高效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助农金融服务点的功能和作用,实施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依托新农合、新农保代理渠道和电子化平台,通过在乡村卫生所(室)、供销社、便利店、村委会、电信移动网点等设立惠农服务点,为持卡农牧户提供查询、转账、取现、自助还贷等基础金融服务。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推进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牧区延伸,确保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金融机构网点全部接入支付系统,畅通农村牧区支付清算渠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账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类产品、外汇兑换等基础型金融服务,扩大POS机、ATM机布设范围,大力推广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重点市场非现金支付业务全覆盖。

(四)加强诚信社会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扩大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级体系试点地区范围。大力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建设,拓展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农村牧区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加强金融机构诚信意识,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农村牧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步伐,扩大金融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

(五)强化金融人才支撑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快速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培育方案,加快培养本地金融人才队伍。加强对全市各级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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