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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2017年11月16日 10:06来源:泌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泌阳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泌政〔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驻泌各银行,在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泌阳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泌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1日

泌阳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泌阳县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交易风险,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管;(三)负责《泌阳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负责:(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二)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六条 预售人在开始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第七条 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人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立不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

第八条 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备案。

第九条 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先向监管部门申请,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立即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的,需先经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同意。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收入管理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预售人在监管银行所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执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

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号直接划入监管银行。

第十一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执单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台账。

第十三条  预售人应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并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监管银行凭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证明划转款项。

第十五条 预售人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在项目竣工前,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款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所需资金条件下,可按下列规定使用:(一)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二)按照相关规定,销售进度达到开发贷款银行约定的销售比例后,可允许预售人以超出部分用于还贷;(三)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预售人和监管银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预售人有违法行为的,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其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划转、挪用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监管不力、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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