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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17日 10:34来源:方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方政办〔2017〕48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5日

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宛人社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脱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办法。

一、养老保险费补贴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 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重度残疾、长期贫困残疾人)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经县扶贫部门、乡镇(街道)审核认定,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

二、政策措施和补贴标准

各乡镇(街道)应对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经认定确实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员,由乡镇(街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年底由县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三、养老保险费补贴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员确认

各乡镇(街道)对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按年度进行审核认定;负责收集补贴人员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填写《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员登记表》,加盖乡镇(街道)公章,一人一档进行归档。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档案和汇总表报县扶贫办。

县扶贫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拟补贴人员进行核定,加盖县扶贫办公章,确保补贴人员真实准确。对核定为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员,以表格形式录入《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员确认名单》,并及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扶贫办

(二)核实参保登记状态

各乡镇(街道)将《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员确认名单》推送至各乡镇(街道)人社所,由人社所逐人核实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状态,对于未参保的补贴人员要积极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条件的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人社局

(三)资金拨付

各乡镇(街道)及时为困难群众垫付缴纳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将建档立卡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对应的地税部门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待地税部门完成实征后,可向县财政申请资助困难群众的养老保险补贴。

人社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完成参保登记未缴费的贫困人员信息推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征缴数据完成实征后,按照原途径反馈给人社部门,进行实缴记账。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

(四)监督和检查

县监察局、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做到补贴资金公开透明。

四、法律责任

(一)对补贴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已为其代缴的补贴金;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补贴金外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养老补贴期限

执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费补贴期限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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