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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年11月27日 09:48来源:陵川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陵政办发〔2017〕71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年是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发〔2017〕2号)和《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陵政办发〔2017〕44号)的启始之年。为扎实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依据《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市政办〔2017〕43号),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工作稳步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土壤污染监测调查。

1.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制订《陵川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的工作进度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017年底前,配合市里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的设置;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业务培训,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3.2017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4.推进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2017年底前,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乡镇,要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积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县农委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5.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依据国家《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起,各乡镇要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县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备案。县环保部门要将超过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现有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状调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自2017年起,县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尚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县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10.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等行业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按各自职能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它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涉及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合理有序开发未利用土地。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扎实开展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检查巡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委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3.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以下范围及内容:

——重点监管产粮(油)核心产区、产蔬菜重点乡镇、现代农业示范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磨河水源地、台北水源地、浙水水源地)、县城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县水务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自2017年起,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落实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范围内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对列入山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完成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企业清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达标考核纳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重金属排放达标监管和总量控制。涉重金属国控企业按规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数据联网。(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土壤

——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要完成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不含已关闭)的安全排查工作,确定各级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并监督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尾矿库发生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制订辖区范围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成本辖区内废旧汽车拆解、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工作。(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控制农业污染

——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精准施肥技术及机具。2017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较上年增幅降到0.6%以下,农药使用量比前三年农药平均增幅控制在3%以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1%以上。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完成市农委下达的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目标任务。(县农委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县农委牵头,县供销联合社、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2017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联合社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贯彻落实国家、省畜禽养殖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落实畜禽禁养区有关规定,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减少生活污染。

——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中心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摸清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各类非正规垃圾乱堆乱放点和河流(湖泊)、水利枢纽范围内的一定规模漂浮垃圾情况。(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全县所有村庄保洁制度。(县爱卫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县经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中心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9.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陵川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以城市周边污灌区、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启动一批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能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解,确保任务落实。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落实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陵政办发〔2017〕44号)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部门职责和牵头负责的重点目标任务,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落实任务时间节点,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及下属站、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

2017年12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将本年度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送县环保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公众宣传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倡导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为加快实现“大美古陵、小康陵川”的美好愿景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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