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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充规定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7年11月27日 10:23来源:长治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长县政办发﹝2017﹞72号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补充规定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全力助推脱贫工作,实现脱贫攻坚总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充规定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补充规定

(一)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乡镇区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起,共享国家扶贫攻坚战略带来的实惠。

(二)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提供过度保障期,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

(三)各乡镇区与扶贫办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精准台帐比对。将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与民政局保障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名单逐户比对,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要建立部门数据定期交换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按月互通数据变化情况,每月15日前完成两部门数据同步更新。

二、医疗救助补充规定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40号)和《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办发〔2016〕66号)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对象和其他对象。现将经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救治范围,救助标准按城乡低保对象的标准给予救助。当其身患规定的24类重特大疾病时,凭县扶贫办出具的认定书和医疗凭证等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临时救助补充规定

(一)《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15〕57号)规定:乡、县、市三级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现调整为10000元。

(二)对经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经县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初诊诊断为医疗救助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时,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按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医前临时救助。之后再根据其医疗支出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或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其它救助时,医前临时救助不抵扣。

(三)对经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经县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对象发生死亡的,临时救助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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