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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28日 11:19来源:汾西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汾政办发〔2017〕20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7号)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工作机制,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实现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付清偿责任。

(二)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县人社局受县政府委托对全县范围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督促解决,承担日常监管责任,依法管辖。

(三)落实相关部门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规范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其他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特别对各行政村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进行监控,牵头解决本辖区内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要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人民银行汾西县支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

县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县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

三、完善预防欠薪工作机制

(一)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将用施工单位的质保金(工程总造价的20%)来解决。此后,质保金将作为处罚金全部扣除,不再支付给施工企业。

非政府投资工程在开工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持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具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相关审批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预存工资保证金但拿到《施工许可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处理。

各行政村(居委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督促行政村(居委会)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交纳,未及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

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工程建设领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

四、强化处理欠薪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组织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快速处理通道;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引发拖欠工资问题的渠道,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窗口接待单位的地址,要求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都要设立劳动保障维权公示牌;劳动监察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投诉举报“首办负责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差必果,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对重大欠薪案件,向工商质检局移送,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市场准入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由哪一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出具案件移送函,交由该主管部门处理。该主管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函后,7个工作日内要制订出处理意见,15个工作日内结案,结案后再将处理结果报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果主管部门无法予以解决的案件,应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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