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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

2017年12月04日 10:23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绥政发〔2017〕50号

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中县小型

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和《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指南(试行)》(辽水合〔2017〕30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农村水利供给侧改革,经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必要性

开展“先建后补”试点工作,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新变化和多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积极创新小农水工程建设模式,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村集体(分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小农水工程建设和管护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科学合理选取试点项目

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项目的选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际,深入分析,精心设计,选取群众急需、规模适度、能够积极参与、自建自管的工程,作为小农水工程“先建后补”建设试点。纳入试点类别的项目应有一定规模,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推广意义。

三、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生文  副县长

副组长:刘金鹏 水利局局长

程晓英 财政局局长

成 员:支锐锋    水利局副局长

张海生    财政局副局长

刘大庆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金北星    农工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支锐锋同志兼任。

附件:《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绥中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

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指南(试行)》(辽水合〔2017〕3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稳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试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是指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中安排,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建设的各类小农水项目。

具体包括:小型水源工程(方塘、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灌溉渠系工程(流量小于1m3/s)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田间配套工程(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村集体、农场下属分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申报程序

1.实施主体可通过召开村民(分场职工)代表、会员(成员)会议等方式,对产权归属、实施、管护中的各种事项进行审议,并就是否申报项目建设进行表决。

2.乡镇水利站人员、农场分管水利负责人和村级(分场)水管员要现场到会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项目申报主体要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审议意见、表决结果、农民签字等情况,作为项目申报材料的必要附件。

3.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应载明:所辖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现状、存在问题;申请小农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估算、申请补助资金、筹资筹劳数额;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方式;项目实施时间安排;工程占地、建后管护、水费收取等承诺事项。

(三)乡镇(农场)审核

乡镇(农场)水利服务站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纳入支持范围、是否履行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实施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项目所在的村(分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竞争立项

对乡镇(农场)上报的小农水项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并按照竞争立项的原则,确定立项项目。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

(一)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主体应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方案应进一步复核建设任务、细化工程设计、明确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并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要点等资料。对技术含量低或单体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的小农水工程,可用典型设计图集或申报方案代替。

(二)实施方案批复和资金核算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前,要会同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完成项目资金核算审查工作。批复中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任务、工期及质量要求、投资及投资构成、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验收标准及要求。

(三)财政补助标准

实行“先建后补”的单个小农水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总投资的80%,且省以上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组织实施

(一)组建项目实施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批准以村集体(分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组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验收、群众筹资投工投劳等工作。

(二)项目公示。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批准的建设内容、筹资方案、效益等工程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建设方式。小农水项目在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或委托给有资质施工队伍建设等方式。

(四)内部监督管理。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内部要建立项目实施、财务管理、日常监督等部门,强化内部约束,实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将财务资料及相关原始材料建档保管。

(五)政府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实施主体的监督,加强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督导,乡镇(农场)水利服务站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并提供水利技术支撑,村级(分场)水管员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做为监督主体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财务决算审计

小农水工程完工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程验收及移交

(一)工程竣工验收。实施主体按批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应及时组织自验。自验需参建各方、受益户共同参与签字并进行公示。自验结束后,需乡镇(农场)水利服务站核定建设实体工程量,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指导实施主体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工程移交管护。小农水工程通过县级验收后,应及时交付给实施主体(受益户),并按约定颁发工程确权证书。实施主体应制定项目运行、管护方案,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七、补助资金使用与拨付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于单个项目,可以按不高于省补助金额的3%列支项目勘测设计、质量检测、验收审计等费用,并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二)补助资金拨付。工程验收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合法材料,以批复的工程单价为基础,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总投资。并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在省补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到实施主体,也可受实施主体的要求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材料物资供货单位。

八、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应将小农水工程立项、申请、批复、施工单位确定、建设、验收等工程相关资料装订成册,由乡镇水利服务站存档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责任追究

(一)取消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存在以下行为的,县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取消小农水“先建后补”试点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工程未按实施方案批复建设内容建设或未能整改到位;

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监管不到位、设计不负责任、项目不按标准和要求实施的;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试点工作中,对于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东戴河新区管委会。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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