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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7年12月05日 10:39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关于提高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5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低保标准由每月490元提高到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3264元提高到3542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5568元提高到5958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3756元提高到每年4019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520元至580元之间;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3542元至4251元之间。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县自2017年7月起,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农村特困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县民政局和财政局要认真测算提标资金,并足额筹集,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对提标所需资金县财政按原补助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我县重点民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做好提标工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提标工作任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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