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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征求《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代拟稿)》修改意见的函

2017年12月05日 11:05来源:浙江省农业厅点击量:0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征求《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代拟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代拟稿)》。现将代拟稿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2月11日前反馈至省农业厅质监处。

联系人:赵可丰;联系电话:0571-86757260;传真:0571-86757250。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代拟稿)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优化农药产业布局、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坚持适度、有序的原则,遏制农药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新设立或者新增生产范围或者迁址的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进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加快高污染、高风险农药产品的替代和淘汰,大力发展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产品。强化农药生产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要建立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制度、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等管理制度, 2018年1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隐性成分,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落实封装摆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等措施,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实施兽药产品追溯制度,实现对产品的溯源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支持环保型饲料开发生产,严禁在饲料生产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加强农药兽药相关许可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技术审核,建立农药生产许可观察员制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农药兽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强化农药兽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环节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以下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名称、用量、时间等内容。各级农业、林业、渔业部门(以下统称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药兽药使用培训,推广标准化种植养殖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严格遵守安全用药规定,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三、深入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各地要加强农药兽药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例行检测、专项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检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抽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查处理。

四、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和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库,督促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依法实施合格证管理,督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各地要加强合格证使用的培训、指导、督查工作,在开展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农业展会、品牌认定、信用评价等工作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管理且信用良好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者。按照《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加快建立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药部门要督促批发(零销)市场举办者、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查验合格证,省外农产品查验产地证明等凭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合格证、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要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信息互联互通,做到责任可追究、去向可追踪,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完善绿色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加快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培育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组织实施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一品一策”)行动,查明风险隐患,研究管控措施,实施精准监管。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以及畜禽(水产)健康养殖行动等,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专业化服务。加快小品种作物农药登记,开展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加快推广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安全用药和绿色防控技术。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药兽药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加大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水污染等检测治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区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作物布局调整方案;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收储运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持续开展种植业产品禁限用农药和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生产主体第一责任人制度。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食用农产品中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在畜禽产品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在水产品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加强电商市场监管整治,根据网络交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查验农药兽药经营者许可证照制度,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发布农药兽药信息以及销售假劣、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强化公安、食药、农业、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协作联动,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联合调查和信息共享等机制。

七、加强科普教育和社会监督。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进一步加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公开力度,主动发布监管信息、检测信息、安全预警信息和消费提示,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农业、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和应急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及不良信息的查处力度。发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新闻媒体、生产者、消费者等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畅通投诉举报电话,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共治。

八、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充分认识加强农药兽药管理对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充实县级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力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将监管执法、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继续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平安浙江”考核,优化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并纳入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农药兽药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鼓励农业系统内部检测资源整合,充实检测力量,加大食用农产品抽检频率和抽检数量,有效构建食用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的检测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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