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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07日 09:31来源:保靖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4日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资金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范围包括:

(一)上级明确要求纳入县级统筹整合的资金,即中央20项、省级l9项和州级5项资金。

(二)县本级安排纳入统筹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转资金等。

(三)用于精准脱贫的银行贷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精准脱贫实施方案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

第二章  重点扶持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以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脱贫摘帽为目的。

第五条  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保障)、“五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十项工程”(发展生产、乡村旅游、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发展、医疗救助帮扶、生态补偿、社保兜底、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保障)、“六件事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吃、穿、住、看病、上学、成家)和“两个确保、两个完善”(确保贫困发生率在2%以下,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4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完善)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和目标,对接年度脱贫任务,安排用于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为统筹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管理使用、检查验收和考核考评负总责。资金整合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由常务副县长负总责,县精准脱贫攻坚办、县驻村办、县精准脱贫“十项工程”协调小组各司其责、履职尽责。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五年规划,依据规划内的项目库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抓好项目监督协调、进度统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统筹整合资金的年度使用方案,依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做好涉农资金整合、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县直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申报、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工作,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完成奖扶类资金的“一卡通”发放。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相关实施单位依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元月底之前,统一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在3月底前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实施地点、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等情况在实施项目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村寨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于当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研究,拟定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综合监管,严格遵循相关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和施工合同,确保项目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按期完成。

(一)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除直接由农户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单个基础设施投资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造价估算后组织实施;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图纸和造价预算方案,经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设备、物质、生产资料等采购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按照相关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100万元以内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管理制。

(三)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预计会超过预算的,必须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登记工程设施,填报《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设施受益单位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应将《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报对应的统筹整合资金监管中心备案。

(五)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台账,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认真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一般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产业类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重点工程项目按其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中的建设期限计算;超过建设期限的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按相关政策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县、乡镇两级财政报账制度。县财政国库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县“统筹整合资金专户”和“统筹整合资金报账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根据项目相关要求和特点,依照各自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及形象进度进行拨付。使用银行贷款资金按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扶贫经营组织、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是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报账人,报账时需提供其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常用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搭建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设立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易地搬迁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五个监管中心,负责对应的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归集监管及数据上报。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五个监管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中的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建设与维护的相关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凭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在我县境内开具的竣工结算增值税发票、报账申请单和竣工前后对比图片、项目公告公示图片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审核签批后,到县专项资金报账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办理资金报账手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另加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经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审核签批后,到县专项资金报账中心分批次办理资金报账手续。

3.审计要求。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审计局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审;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审计局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县审计局组织复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

(二)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中的农、林、畜牧水产、特色产业建设与维护的相关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经乡镇扶贫开发办同意,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照产业规划的要求,依据实施方案的内容分类,签订相关采购服务合同,凭供货清单、实物图片和增值税发票,报县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审批后,到县专项资金报账中心或乡镇财政所报账;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物资采购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易地搬迁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中易地搬迁类的相关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易地搬迁工程,按照统筹整合资金基础设施工程类的项目报账、审计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执行;易地搬迁安置,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地村委会造具花名册,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扶贫开发办和县易地搬迁办审批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中的村级文化阵地、乡镇村服务平台、农村环境整治、县乡村网格化平台建设等相关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及审计要求。按照统筹整合资金基础设施工程类报账要求执行。

(五)民生保障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中生态补偿、社会保障兜底、教育帮扶、转移就业培训等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委会造具花名册、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实行“一卡通”发放;涉及相关救助资金政策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县扶贫开发办审核,经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将资金拨付报告(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财政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县统筹整合资金办公室初审,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将资金从县“统筹整合资金专户”拨入到县“统筹整合资金报账专户”的相关实施单位分户账上报账核算。

第二十条  县、乡镇两级报账范围划分。

(一)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类、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类、农村公共服务工程类、农村产业发展的“两叶一果”和畜牧水产类等项目纳入县级财政报账。

(二)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户除“两叶一果”外的农林等特色优势产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农户帮扶补助及“一事一议”零散类等项目纳入乡镇财政报账。

(三)凡属直接帮扶到农户的产业类和以奖代补类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凡属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帮扶的产业发展类资金报账后可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上。

(四)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安排的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按照专业银行要求的相关报账管理程序办理。

涉农整合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所有报账资金一律转入单位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的固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分配及核算。

(一)提取:统筹整合中央财政资金部分以县为单位按总额的1%提取,省级财政资金由省厅统一提取单项下达。

(二)分配:根据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和实施的额度规模、任务权重等因素进行分配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核算:纳入统筹整合资金报账专户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施;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行预付款和质保金制度。

(一)单项投资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施工合同或工程进度、经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审批后,按程序申报,拨付不超过工程形象进度80%的预付款。

(二)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质保金制度。工程竣工后,经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竣工结算时按照单项投资财政资金规模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保金。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核查同意,由县级或乡镇报账部门支付工程质保金。经核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和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做好绩效自评。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按照省级制定的绩效考评标准,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工作纳入精准脱贫攻坚考核内容,与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追责问效、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直接挂钩。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各监管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项目、资金、报账的管理工作,确保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接受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每月28日前向对应的监管中心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用银行贷款安排的项目,由承接贷款的平台公司同步向对应的监管中心按照贷款用途报送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九条  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借资金统筹整合之名挪用、套取或转移项目资金,同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7〕5号)和《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保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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